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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税收套利是指为了达到双重不征税的目的,利用国家间的税制差异而进行的交易行为。两国不同的税制规则主要涉及到来源地、居住地的认定、转移定价、对一项所得的定性的差异等等,在很多情形下这种不一致为纳税人提供了通过跨境交易筹划达到有关跨国所得在两个国家双重不征税的目的的机会。
在定义跨境税收套利方面, 税法学者通常采用过渡性的定义方法一提供一系列能够说明跨境税收套利现象的交易,并从这一系列税收规避手段中抽象出跨境税收套利的特征。
跨境税收套利有两个基本特征:
第二,这种利用行为最终使得跨国纳税人获得了双重不征税的税收利益,而如果此交易完全发生在一个国家内是不会产生此项税收利益的。因此,在跨境税收套利的交易中,跨国纳税人巧妙地遵循了两个国家的法律,但是却产生了比受制于一个国家税制下的交易所应负的税收更低的总纳税额。
跨境的税收套利的形式多样,依据产生该税收套利的交易是否涉及到税收条约,大致可将跨境税收套利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由并不涉及双边税收条约的交易所产生的跨境税收套利。此类税收套利产生于两个国家国内法的不同而导致的识别冲突。依据不同的国内定性规则,跨国纳税人就同一笔所得所产生的费用可以同时在两个国家获得扣除,由此导致了双重不征税。此类跨境税收套利的形式主要包括双重收益型租赁,双重居民公司及双性实体等。
第二类是由涉及双边税收条约的交易所产生的跨境税收套利。此类税收套利产生于两个国家国内法的不同所导致的识别冲突与双边税收条约的相互作用。依据两个国家国内法的不同以及双边税收条约的相关抵免或扣除条款,跨国纳税人就同一笔所得在一国作为费用扣除的同时可以在另一国获得免税待遇,因此产生构成了双重不征税,例如,原始发行折扣,双性工具,股份重新买回协议,保证支付,正常交易价格的不同评价标准。
效率分析角度
资本流动的税收效率是指在资本流动中,资本的输出和输入都是在不受税收这个外力作用下进行的,即税收是保持中性的。因此,所谓税收效率也就是税收中性。
税收中性是国内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政府的税收活动不影响企业的经营决策,包括企业的组织形式,税基的分配,债务的比例以及价格的制定等。即使企业的决策不具有经济合理性,也不应通过税收施加影响。在通常情况下,是否具有税收中性往往成为衡量国内税法是否为良法的一个标准。
国际税收中性原则是国际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指国际税收体制不应对跨国经济活动的区位选择及企业的组织形式等产生影响。一个中性的国际税收体制应既不鼓励也不阻碍纳税人在国内进行投资还是向国外进行投资,是在国内工作还是到国外工作,或者是消费外国产品还是消费本国产品。一个好的国际税法不应对资本,劳务和货物等在国际间的流动产生影响,从而有助于实现资源在世界范围内合理利用。事实上,目前各国签订税收协定,进行国际税收合作的一个重要目标也就是要促进货物,劳务和资本在国际间的流动。回国际税收中性原则可以从来源国和居住国两个角度进行衡量。从来源国的角度看,就是资本输入中性;而从居住国的角度看,就是资本输出中性。
(一)资本输出中性所谓“资本输出中性”,即从资本输出国的立场出发,主张税收不应干扰本国投资者在国内与国外投资之间的选择,也不应干扰国外投资者在各个国家的分布。由于投资者是根据投资于各国的资本边际效益率做出选择的,资本输出中性要求使投资者根据税前资本边际效益率和税后资本边际效益率能做出同样的决策,因而必须使国内投资和国外投资面临同样的总税负。在资本输出中性原则下,纳税人的国外所得和国内所得适用相同的所得税率。这一原则首要考虑的目标是使税收不影响到纳税人投资地点的选择,从而使资本尤其是稀缺资本在全球范围内得到最优配制。
(二)资本输入中性与“资本输出中性”相反,所谓“资本输出中性”,则是从资本输入国的角度来看待世界效率与税收中性的,即资本输入国对于无论来自于国内投资者还是国外投资者的投资,都以同样的税率课税,从而保证资本输入国中的各国投资者都面临同样的总税负,实现公平竞争。
(三)跨境税收套利与税收中性跨境的税收套利既违反了资本输出中性也违反了资本输入中性:首先,跨境的税收套利会导致跨国境的交易与国内的交易相比课税太低,所得来源国允许外国纳税人税收负担比国内投资者税收负担轻,违反了“资本输出中性"。例如,租赁交易如果是在同一个国家内的两个居民公司之间发生,纳税人就不会享受到双重受益的好处,承租人不会享有第二套的加速折旧费用扣除,也不会从出租人那里获得比国内金融市场的出租人更低的利息率。在双重居民公司的情况下,如果交易是在同一个国家内的居民公司之间发生的,那么就不会发生双重扣除,集团总体的税率也会更高。同样的,在双性实体的情况下,为了产生低税率,资金会由国内的投资转向国外,而在反双性实体的情形下,外国投资者相比国内投资者而言更有融资的优势。
而对跨境交易的低税收会产生对资源分配的扭曲,会产生以下两个效果:
(1)一些国内的交易会被跨境的交易所取代;
(2)从事那些有吸引力的税收套利的商业活动会有不适当比例的增加;正如Avi.Yonah所论述,如果跨境的投资比在国内的投资享有更低的税率,那么资金会从后者转向前者。这样的转换会导致对跨境投资过多的资金支持,而对于国内的投资产生资金不足的现象。其次,因为各国税法的不同规定,不是每个外国投资者都能够享受优惠的税收待遇,而只有居民管辖权与来源地规则存在可利用的不一致时,才可能产生税收套利,跨境的交易更容易与那些在税法的组合中更有优势的国家之间达成,因此导致了资本输入国中的各国投资者都面临不同等的总税负,违反了“资本输入中性”。
尽管确立了在国际层面分析效率的基础背景,但是笔者认为资本输出中性原则和资本输入中性原则在分析效率时虽起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在说明政府应该对跨境税收套利采取回应方面,资本输出中性原则与资本输入中性原则本身不足以衡量。因为从每个国家的角度出发的效率与全球的效率是不同的,追寻全球效率的过程中,必然产生会有一些国家获利益,有一些国家受损,在缺乏再分配机制的情况下,可以预见国家很可能会拒绝向全球效率的方向努力而导致本国的损失。最近的关于国际税收的协调努力存在许多国家的反对:如果在国家间的税收转移支付不可获得并且受损者得不到补偿,那么全球效率不能改变每个国家的立场。
公平分析角度
所谓跨国纳税人税负公平原则是指跨国纳税人所承担的税收与其所得的负担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其中有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之分。所谓横向公平是指经济情况相同的纳税人承担相同的税收;纵向公平是指经济情况不同的纳税人应承担与其经济情况相适应的不同的税收。在各国所实行的个人所得税中,累进税率就被认为体现了税负公平的原则,其不仅使得相同的所得承担相同的税收,不同的所得承担不同得税收,而且所得越高,税率越高。从公平的角度看,跨境的税收套利既违反了横向的平等也违反了纵向的平等。
第一,跨境的税收套利只能为那些有海外资本所得的纳税人所获得,跨境的税收套利能够让具有海外资本所得的纳税人减少或者免除他们的所得税的税基,导致适用了比具有相同收入的国内纳税人低的税率,即对具有相同所得的纳税人适用了不同的税率,因此违反了横向的税收负担平等原则。
第二,跨境的税收套利会损害累进税收体制,它允许具有高收入的纳税人通过税收套利来减少税基,进而来减少他们的平均税率,导致最终和具有低收入的纳税人适用同样的税率,也就是说,对具有不同所得的纳税人适用了相同的税率,因此违反了纵向的税收负担平等原则。
此外,根据套利的规模和数量,国家的税收收入很可能受到严重的影响。结果,其他部分的税基可能需要承担更大的税收负担来维持税收收入,或者需要政府来减少费用开支以平衡税收收入的损失。如果纳税公众认为跨境的税收套利益是一种由有限的纳税人滥用的工具,那么公众对税收体制的支持和信心就会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