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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投方是指投资机构在对某项目进行投资时,项目管理团队以自有资金跟随项目所在领域有相对丰富经验的投资方进行投资。
国内股权众筹主要分为一般模式和“领投+跟投”模式。一般模式就是项目筹资人在众筹平台发布项目,投资人筛选自己想投资的项目进行投资。而“领投+跟投”模式中有一位领投人,众多跟投人选择跟投。国内股权众筹目前多采用“领投+跟投”模式。
以京东股权众筹平台为例,跟投方一般具有相应的权力与义务以及需要作出的相关声明:
1、跟投人可以享有如下权利:
(1)跟投人将获得惯常的与领投人同一轮次的股东权利;
(2)跟投人与领投人在融资项目公司中的股权收益计算方式相同,即“同股同收益权”;
(3)如果跟投人能够为融资项目提供稀缺的重大价值,在成功投资后,可以与融资人自行约定其他合作协议,但不得损害其他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进行信息披露;
(4)跟投人具有双重知情权,跟投人可以通过平台要求融资人进行信息披露,同时,亦可以通过平台要求领投人对投后管理信息进行披露,具体的信息披露内容,详见《融资人信息披露规则》。
(5)必要时,跟投人可以自行对融资项目进行独立的尽职调查,但该调查费用由跟投人自行承担;
(6)跟投人对项目的信息披露和领投人的投资管理如存在疑虑可以通过平台发出质询;
(7)跟投人可以根据投资人规则,行使其股东或合伙人权利;
(8)跟投人可依法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份额,并承担相应的成本及费用,但不可要求融资人赎回,也不能转给融资项目的竞争方。
(9)跟投人在其认购后有十天的冷静期,冷静期内,跟投人可以随时放弃对该融资项目股权的认购。
2、跟投人应当承担如下义务:
(2)跟投人应按照本规则4.1条第(3)款的规定向领投人支付融资项目退出分成;
(3)跟投人不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不进行投资管理。领投人退出时,跟投人应以同等条件一起退出;
(4)跟投人应该遵守投资文件及有限合伙协议中作为一方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5)跟投人应承诺配合领投人(或其关联方)在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执行及退出融资项目时的相关法律行为,签署相关文件。
3、跟投人声明及承诺
跟投人应声明并同意放弃其在融资项目中除收益权及知情权以外的其它权利,不参与公司重大决策,不进行投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