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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税

  	      	      	    	    	      	    

赠与税(onation tax)

目录

赠与税概述

  赠与税,是以赠送的财产价值为课税对象而向赠与人或受赠人征收的一种税。属直接税,为防止遗产税逃漏而设立的税课,使财产所有权人无法在生前以赠与方式分散财产。因此赠与税对遗产税具有辅助之作用。它实质是遗产税的辅助税种。是世界上许多国家实行的一种财产税

赠与税制度的比较[1]

  1924年,美国率先开征了赠与税,作为遗产税的配套税种。现在征收遗产税的国家和地区大多同时设置赠与税,作为遗产税的补充,如美国、法国、德国、日本、韩国、安哥拉、摩洛哥、智利、委内瑞拉、俄罗斯、匈牙利和中国台湾地区等。也有少数国家和地区只设置遗产税,不设置赠与税,如英国、冰岛、罗马尼亚、新加坡、文莱、津巴布韦、马拉维和中国的香港地区。还有极少数国家只设置赠与税,不设置遗产税,如新西兰、孟加拉国、加纳和巴拿马(新西兰和孟加拉国都曾经征收过遗产税,后来分别于1992年和1982年停征)。

  目前各国实行的赠与税制度,按照纳税人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类:

  1.总赠与税制。

  总赠与税制也称赠与人税制,按照财产赠与人一定时期以内赠与财产的总价值征税,以赠与人为纳税人。目前实行这种赠与税制度的有美国、新西兰、南非和中国台湾地区等国家和地区。

  2.分赠与税制。

  分赠与税制也称受赠人税制,按照受赠人一定时期以内受赠财产的价值征税,纳税人为受赠人。目前实行这种赠与税制度的有日本、丹麦、匈牙利、爱尔兰、荷兰、菲律宾、巴拿马、委内瑞拉等国家和地区。

  一般来讲,实行总遗产税制的国家往往同时采用总赠与税制,如美国就同时实行总遗产税制和总赠与税制;实行分遗产税制混合遗产税制的国家通常采用分赠与税制,如日本实行分遗产税制,同时实行分赠与税制;意大利在2001年以前实行混合遗产税制,同时实行分赠与税制。但是也有例外,如韩国实行总遗产税制,但是赠与税的纳税人却是受赠人。

  通常赠与税被认为是遗产税的辅助税种,但是也有特殊情况,如加纳不征收遗产税,却征收赠与税,对价值超过5万塞迪的财产转让征收赠与税,税款由受赠人缴纳。单独征收赠与税的还有新西兰、盂加拉国和巴拿马等国家。

外国赠与税制度[2]

  (一)美国的赠与税制度

  美国予1976年修改了联邦财产转移税,将原分别适用于遗产税和赠与税的两套税率,统一为同时适用于两种税的同一套税率,遗产税和赠与税都不再是独立的税种,而只是财产转移税的一个组成部分。

  (1)纳税义务人。在美国,赠与税以赠与人为纳税义务人。美国采取总赠与税制,按财产赠与人一定时期内赠与财产的总价额课税。根据美国赠与税法的规定,只要是美国公民,其所赠与的财产都要缴纳赠与税,而不论是居住在美国境内还是在美国境外。此外,在美国境内没有住所的非美国公民赠与财产符合以下条件时也须要缴纳赠与税:不动产或者个人动产在转让时确系是在美国境内。

  (2)征税对象。赠与税的征税对象又称为课税物件,即通过赠与而取得的财产。原则上讲,所有无偿的财产转移都可成为赠与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例如,公司把财产权益转让给个人的行为被视为公司股东们的财产赠与行为,如果受让入也是公司股东,那么超出受让人应当享有的股东权益的部分应缴纳赠与税。现实中,各国都通过规定免征赠与税的名目来划定赠与税的征收范围。在美国,免征赠与税的项目主要有:捐赠给慈善机构的财产;捐赠给政治团体的财产;捐赠给学校的财产;夫妻之间的相互赠与;夫妻双方如果一方亡故,留下的供另一方生活所用的财产;夫妻离婚后,用于给予对方教育和医疗之用的赠与。

  (3)税率。美国赠与税与遗产税实行相同的税率,采用16级超额累进税率。1万美元以下免税,1万美元以上的,税额为一定基数加上超出额与税率的乘积。每位美国公民在一年中对某一个人赠与1万美元(1932--1976年是3000美元)以上的,都应缴纳赠与税,但每位美国公民在其一生中有70万美元的免税赠与与遗产遗留额度,即在此范围内的财产转移无需付税。

  (二)英国对赠与财产的征税制度

  英国不单独设立赠与税,而是将死者生前的部分赠与额合并入遗产额一起征收,在遗产处理上采取“先税后分”的方式,即先对被继承人死亡后遗留的财产征税,然后才能将税后的财产分配给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1)征税对象。被继承人死亡前7年内赠与的财产并入遗产额中一起征税。英国税法规定,在财产所有人生前将其财产捐赠给个人或某些信托公司的情况下,若捐赠人在捐赠后存活超过7年的,则无须缴纳赠与税。否则需要纳税。

  (2)税率。被继承人若在捐赠后的第4~7年死亡的,则实际税率可以逐年降低,征税额可以逐年减少。以下为英国对被继承人生前赠与财产征税税率降低和实际税率。

赠与与赠与人死亡间隔的年数税率降低幅度(%)实际税率(%)
不超过3年040
超过3年至4年2032
超过4年至5年4024
超过5年至6年6016
超过6年至7年808
超过7年1000

  (3)减免项目。

  第一,住所在英国境内的配偶之间的财产转移享有无限制的税收免除。如果赠与人居住在英国,受赠人居住在国外,该免税项目的金额被限定在5.5万英镑以内。第二,向慈善事业、国家目标、社会公共利益和历史建筑维护和政治党派的赠与免税。第三,雇员信托的赠与免税。第四,每年3000英镑的赠与无须纳税。且前一年未使用完的减免额度可以结转到下一年。第五,小额的一次性赠与可以全额免税,但这项减免不能同其他减免合并使用。第六,为维系家庭所作的赠与免税。为维系或支持配偶、原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亲属所作的赠与,为教育、培养子女所作的赠与,均可免税。第七,基于联姻考虑的赠与可以免税。向新郎或新娘的赠与可以适当减税。结婚礼物可以享受的减免限额为:父母赠送5000英镑以内;祖父母、远亲赠送2500英镑以内;其他人赠送每人1000英镑以内;有关团体赠送2500英镑以内。由配偶继承的遗产也免征遗产税。

  (三)日本的赠与税制度

  日本的赠与税是作为遗产税的补充,目的在于防止被继承人生前通过将财产赠与即将成为继承人的个人而逃避缴纳遗产税。日本实行的是分赠与税制,也称受赠与人税制,即按照接受赠与人一定时期内受赠财产的价额征收赠与税。

  (1)纳税义务人。日本的赠与税是针对个人对个人的财产赠与征收的,如果是法人对个人的赠与,则应征收个人所得税。赠与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因赠与丽取得财产的个人(不包括死因赠与,死因赠与应缴纳遗产税)。受赠人如果在日本拥有住所.则对其全部受赠财产负有纳税义务;若在日本无住所,则仅对位于日本国内的受赠与财产负有纳税义务。

  (2)征税对象。赠与税的征税对象为纳税人受赠的财产,叫赠与财产。原则上,一切有经济价值的赠与财产都属于征税对象。但下列赠与不属于赠与税的征税范围:第一,因法人的赠与而取得的财产;第二,扶养义务入之间(如配偶之阔和父母子女之间)作为生活费、教育费而赠与的财产;第三,从事宗教、学术和其他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者受赠的确实用于公益事业的那部分;第四,公职候选人就选举活动接受的金钱和其他财产。

  以下财产或权利虽不能称为赠与财产,但因其与赠与财产的性质相同放从公平负担的角度出发,将其视为赠与财产并作为赠与税的征税对象,所以被称为准赠与财产:第一,信托受益权。但以特殊残疾人为受益人的6000万目元以下的信托不属于赠与税的征收对象。第二,保险金。当保险金受益人并非投保人对,对此笔兑现的保险金要课税。第三,定期金。当定期金的给付人并非领取人时,对此笔定期金要课税。第四,因低额受让错来的利益。以显著低廉的价格(低予市价的1/2时),接受转让的情况下,视接受该转让者因该财产转让人的赠与取得了与该价格和财产之间差额相对应的金额。对此部分课税。第五,因免除债务等带来的利益。不支付价款或以显著低廉的价格接受债务免除、转移或第三者偿还债务而带来的利益时,接受免除债务等利益都被视为因免除债务者的赠与取得了与接受该利益时的价格相当的金额。第六,其他利益。

  (3)扣除项目。赠与税的免征额是一年60万日元。即受赠人在一个年度内得到价值60万日元的财产赠与可以免征赠与税;超过60万日元的部分应当缴纳赠与税。结婚20年以上的配偶之间,赠与配偶并仅用予配偶本身连续居住使用的土地、地上权、房屋和该类物权的收益时,可以享受2000万日元的扣除。

  (4)税率。2003年,日本将赠与税原来i3级的税率档次进行了调整,实行6级税率档次,并将最高边际税率从70%降低到50%。详见下表:

级数应纳税赠与额(日元)税率(%)速算扣除数(万日元)
1不超过200万的部分100
2超过200万至300万的部分1510
3超过300万至400万的部分2025
4超过400万至600万的部分3065
5超过600万至1000万的部分40125
6超过1000万的部分50225

  (5)税收抵免。当纳税人得到的赠与财产属于国外财产的时候,该财产在国外依法缴纳的类似于赠与税的税额可以从按照日本税法计算得出的应纳赠与税额中扣除。

  (6)税款缴纳。受赠人应当在接受财产赠与的第二个年度2月1日至3月15日之间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接受的财产赠与在免征额以下的可以免予申报。若受赠人的应纳赠与税税额在10万日元以上,且在申报纳税期间不能用现金缴纳税款,如果提供担保,则可延期5年分期缴纳,但应当支付延期利息

  (四)韩国的赠与税制度

  (1)纳税人。韩国赠与税的纳税人为受赠人。居民受赠人必须就其在韩国境内、境外受赠的全部财产缴纳赠与税;非居民受赠人仅就其在韩国境内受赠的财产缴纳赠与税。若受赠人为营利公司,可以免缴赠与税。

  (2)征税对象。征税对象包括所有能转变为金融或者经济形式价值的赠与财产,以及赠与财产附属的法定和实际权利的经济价值。

  (3)扣除项目。居民受赠人接受以下亲属的赠与,如果在以后的lO年中以下各项扣除的总额和每项扣除额都不超过规定的最高额度的,可以进行扣除:配偶,最多不超过5亿韩元;直系亲属,一般可以享受不超过3000万韩元的扣除,但未成年人最多只能享受1500万韩元的扣除;其他家庭成员,最多不超过500万韩元。

  (4)损失扣除。损失仅指自然灾难或其他不可预见的情况所造成的损失。如火灾、建筑物倒塌、爆炸、环境污染等对赠与财产造成的损失,扣除额为实际造成的损失额。

  (5)免征项目。以下赠与财产免征赠与税:国家赠与的财产;赠与政党的财产;有道德价值的赠与(如为救济目的进行的赠与);赠与的教育费、奖学金等;赠与国家或地方政府的财产。

  (6)税率。韩国赠与税的税率与遗产税的税率相同,实行5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边际税率为10%,最高边际税率为50%。

  (7)税收抵免。一是赠与税收抵免。若赠与财产已经被包括在另一赠与财产中,则已经缴纳的赠与税可以抵免。二是国外税收抵免。在外国已缴纳的赠与税可以进行抵免。三是及时申报抵免。若纳税人及时进行纳税申报,可以享受10%的税收抵免。

  (8)申报纳税。受赠人应当在接受赠与以后的6个月之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附上相关扣除额的明细账和凭证,再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申报表确定应纳税额。税款以现金支付的,可以在3年内分期付款;若不动产或证券的价值超过赠与财产价值的50%,且应纳赠与税税额超过t000万韩元的,可以通过不动产或证券的转让支付税款。

  (9)财产评估。原则上,赠与财产都要按接受赠与时的市场价格计算其价值;若市价很难取得,可以依以下方法评估:第一,土地根据地方政府核定的每块地的地价确定。第二,建筑物按照内政部制定的标准市价确定。第三,股票上市股票和柜台交易股票根据交易前后4个月的平均市价确定;非上市股票,根据资产净值或利润值较大者确定。资产净值=该公司的资产总额发行股票总数,利润值=每股最近3年闯纯利润额的加权平均额/政府参考金融市场平均利率后所定利率。

  (五)中国台湾地区的赠与税制度

  (1)征税对象与范围。经常居住在中国台湾境内的居民,就其在中国台湾境内或者境外的财产为赠与者;经常居住在中国台湾境外的中国台湾居民、非台湾居民,就其在中国台湾境内的财产为赠与者。都应当依法缴纳赠与税。而所谓赠与,是指财产所有人以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人,经他人允受丽产生效力的行为。二亲等以内亲属之间财产的买卖不能提出支付价款的确实证明的,以显著不相当的代价让与财产、免除或者承担债务的,其差额部分均以赠与论。未成年人购置财产,除非能够证明支付的款项属于购买人所有,视为法定代理人的赠与。

  (2)纳税人。中国台湾地区赠与税的纳税人为赠与人。但赠与人行踪不明或逾期尚来缴纳赠与税,且在中国台湾境内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时候,则以受赠人为纳税入。

  (3)减免和扣除。

  下列项目不计入赠与总额:第一,捐赠各级政府和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的财产。第二,捐赠公有事业机构或者全部公股的公营事业的财产。第三,捐赠依法登记为财团法人组织且符合“行政院”规定的标准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团体和祭祀公业的财产。第四,抚养义务人为受抚养人支付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药费。第五,作农业使用的农业用地及其他地上农作物,赠与规定的继承人的,不计入其土地和地上农作物价值的全数。受赠与人自受赠之日起5年未将该土地继续作农业使用,且未在有关机关所令期限内恢复作农业使用而再有未作农业使用情况的,应当追缴其应纳赠与税税款。但若因该受赠入死亡、该受赠土地被征收或依法变更为非农业用地者,不在此限。赠与附有负担者,由受赠人负担的部分应当从赠与额中扣除。纳税人每年可以从赠与总额中减除免税额100万元。

  (4)税率。中国台湾地区赠与税的税率采10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为4%,最高边际税率为50%。1年内有2次以上赠与的,应合并计算其赠与额,按规定计算赠与税应纳税额。减去已经缴纳的赠与税额以后,即为当次应纳的赠与税税额。

  (5)纳税程序。除不计入赠与总额的赠与以外,赠与人于1年内赠与他人的财产总值超过赠与税免税额的时候,应当于超过免税额的赠与行为发生后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赠与税。有正当理由不能如期申报的,应以书面形式申请延长,延长期限为3个月。纳税人接到赠与税纳税通知书后,应于2个月内缴清税款。

各国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原因及作用

  遗产税和赠与税本是两个税种,但它们之间关系非常密切,故多放在一起研究。如美国1976年,修改了联邦财产转移税,将原分别适用于遗产税和赠与税的两套税率,统一为同时适用于两种税的同一套税率,遗产税和赠与税都不是再是独立的税种,而只是财产转移税的一个组成部分。又如中国台湾地区有专门的《遗产及赠与税法》(1974)。

  各国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在一些方面起着一定的积极作用,这也是两税能够长期存在的原因之一,具体可概括为:

  (一)调节社会分配。国家通过遗产和赠与税,实行区别税负,将拥有高额遗产者一部分财产归为社会所有,用以扶持低收入者的生活及社会福利事业,形成社会一种分配的良性循环。

  (二)增加财政收入

  (三)限制私人资本。在贫富悬殊、社会矛盾激化的现代社会里,适当限制私人资本,缓和社会矛盾。

  (四)抑制社会浪费。遗产继承所得和受赠财产,对接受者而言是不劳而获,容易使继承人和受赠人奢侈浪费。课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将一部分财产转为社会拥有,对抑制浪费,形成良好社会风气有一定作用。而且允许对公益事业的捐赠从财产额外负担中扣除,鼓励大众多向社会捐赠,有利于社会公益事业发展。

  (五)平衡纳税人的心理。由于重课由继承遗产或接受赠与而获得的非劳动所获的财产,减少因血统、家庭等非主观因素带来的财富占有使用权人们在心理上感觉较为公平。

参考文献

  1. 刘佐.遗产税制度研究.2003.第136页
  2. 刘隆亨,邢会强.孙美兰.第十四章 赠与税 第三篇 我国拟开征财产税制度研究.财产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04月第一版.第32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