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贸易安排(Preferential Trade Arrang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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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贸易安排是指在成员国之间通过签署优惠贸易协定或其他安排形式,对其全部商品或部分商品互相提供特别的关税优惠,对非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则设置较高的贸易壁垒的一种区域经济安排。
优惠贸易安排是经济一体化最低级和最松散的一种形式,商品流动的障碍并没有完全消除。最典型的例子是英国与其自治领成员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在1932年建立的英联邦特惠制。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等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成员从1977年起在成员国间实施的特惠贸易安排协议,则是另外一个案例。
一、中国-东盟优惠贸易安排
中国-东盟确定在2010年建成自贸区。到2006年1月1日,“早期收获计划”列入产品已全部取消关税,主要是蔬菜、水果、肉类、禽蛋、奶制品、水产品等。按照《货物贸易协议》,到今年1月1日,双方已有超过60%的产品实现了零关税;到2010年1月1日,双方将有90%以上的产品实现零关税。
二、《亚太贸易协定》优惠贸易安排
《亚太贸易协定》成员为中国、孟加拉、印度、老挝、韩国和斯里兰卡。自2006年9月1日起,我已向其他成员国的1717项8 位税目产品提供优惠关税,平均减让幅度27%。同时,我国可享受其他成员国所定税目14%~35.7%的优惠关税,主要受益产品为化工产品、家具、金属制品、机械电气产品、皮革、钢铁等。
三、中国-智利优惠贸易安排
根据双方《自贸协定》,从2006年10月1日开始,两国占税目总数97%产品的关税将在10年内分阶段降为零。目前经两个阶段关税减让,我国取消了4753种智利产品关税,智利也将我国5891种产品关税降为零,主要涉及化工产品、纺织服装、农产品、机电产品、车辆及零件、水产品、金属制品和矿产品等。
四、中国-新西兰优惠贸易安排
新西兰将在2016年前取消全部自华进口产品关税,其中63.6%的产品从2008年10月1日起即实现零关税,中国将在2019年前取消97.2%自新进口产品关税,其中24.3%的产品从 2008年10月1日起即实现零关税。
五、中国-新加坡优惠贸易安排
新方已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了全部自华进口产品关税;中方将在2010年1月1日前对97.1%的自新进口产品实现零关税,其中87.5%的产品从2009年1月1日起即实现零关税。
六、中国-巴基斯坦优惠贸易安排
双方《自贸协定》于2007年7月1日实施。在协定生效后5年内,双方对占各自税目总数85%的产品按5种类别,以不同降税幅度实施降税;从第6年开始,逐步使双方零关税产品占税目数和贸易量的比例均达到90%。
七、中国-秘鲁优惠贸易安排
按照今年4月中秘签署的《自贸协定》,双方将对各自90%以上的产品分阶段实施零关税。协定实施后,秘鲁将逐步取消92%以上的自华进口产品关税,其中90%将在10年内降为零;中国将逐步取消94.6%的从秘鲁进口产品关税,其中93%将在10年内降为零。我轻工、电子、家电、机械、汽车、化工、蔬菜、水果等众多产品和秘鲁的鱼粉、矿产品、水果、鱼类等产品都将从降税安排中获益。
八、内地与港澳优惠贸易安排
按照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香港将对原产内地的所有进口货物继续实行零关税;自2006年1月1日起,内地已对港澳原产货物全面实行零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