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收获计划(Early Harvest Progr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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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收获计划是在中国-东盟自贸区框架下最先实施的降税计划,启动时间为2004年1月1日。此项计划是根据2002年11月签署的《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而实施的。尽管当时我国与东盟还没有就全部货物的降税安排达成协议,但为了使双方尽早享受到自贸区的好处,树立建立中国-东盟东盟自贸区的信心,双方决定选择一些共同感兴趣、互补性强的产品,用较快的速度和较大的幅度提前进行降税,先行开放市场。因此,早期收获计划也称为中国-东盟自贸区在货物贸易领域的快速轨道和试验田。
在谈判中,一些东盟成员提出,将《海关税则》前八章的全部产品按早期收获模式削减和取消关税有一定困难。为体现对这些国家的照顾,双方商定,这部分有困难的产品可以作为早期收获计划的例外产品(ExcludedProducts),不必参加先期降税,但也不享受其他成员对这些产品上提供的优惠关税待遇。东盟中柬埔寨、老挝、菲律宾和越南提出了部分例外产品。
双方在谈判中还发现,有些东盟国家税则前八章中的产品与我国的贸易较少,或者贸易利益不完全平衡。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与这些国家分别进行双边磋商,将一些前八章之外的产品也列为早期收获产品,称为特定产品(SpecificProducts)。这样,印尼、马来西亚和泰国分别提出了咖啡、棕榈仁油、椰子油、肥皂、无烟煤、焦炭等特定产品。按照2005年税则,中国与印尼之间的特定产品有16个,与马来西亚之间有20个,与泰国之间有2个。特定产品的优惠关税只在中国与提出特定产品的东盟成员间相互适用,而中国与其他东盟成员之间仍适用WTO最惠国税率。随着谈判的深入,新加坡决定加入中国与印尼、马来西亚和泰国之间特定产品的降税安排,文莱也宣布基本上加入这些特定产品的降税安排。至此,双方对早期收获产品的范围达成一致。
早期收获计划涵盖的产品范围主要是《海关税则》第一章到第八章的产品,主要类别如下:
(1)第一章,活动物
(2)第二章,肉及可食用杂碎
(3)第三章,鱼
(4)第四章,乳品、蛋、蜜等
(5)第五章,其他动物产品
(6)第六章,活树及其它活植物
(7)第七章,蔬菜
(8)第八章,水果
由于各种早期收获产品的现行实施税率不同,而按照规定,这些产品的最终税率却均要为零。为保证降税进程更为平稳,双方商定,将早期收获产品按其在2003年7月1日的实施税率分成三类,按照不同的时间表进行削减和取消关税。同时,为体现对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4个东盟新成员的照顾,各方允许它们以较慢的速度降税,享受更长的过渡期。
各国的具体降税模式如下:
1.中国和东盟老成员中国和东盟中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5个老成员的早期收获产品按照其分类服从如下的降税模式。
第一类产品(关税高于15%的产品):2004年1月1日削减为10%,2005年1月1日削减为5%,2006年1月1日为0;
第二类产品(关税高于或等于5%但低于或等于15%的产品):2004年1月1日削减为5%,2005年1月1日削减为0;
第三类产品(关税低于5%的产品):2004年1月1日削减为0。
菲律宾由于在2005年4月才决定参加早期收获计划,因此其早期收获产品不需进行前期降税,而应在2006年1月1日全部降为零。总体而言,中国与东盟老成员早期收获产品的降税进程从2004年开始,至2006年完全结束。
2.越南越南的早期收获产品从2004年开始降税,但可以享受多两年的过渡期,至2008年取消全部早期收获产品的关税。
其具体降税模式如下:
第一类产品(关税高于或等于30%的产品):2004年1月1日削减至20%,此后每年削减5%,2008年1月1日削减为0;
第二类产品(关税高于或等于15%但低于30%的产品):2004年1月1日削减至10%,2006年1月1日削减到5%,2008年1月1日削减为0;
第三类产品(关税低于15%的产品):2004年1月1日削减至5%,2008年1月1日削减为0。
3.老挝与缅甸老挝和缅甸的早期收获产品从2006年开始降税,至2009年取消全部关税。
其具体降税模式如下:
第一类产品(关税高于或等于30%的产品):2006年1月1日削减至20%,2007年和2008年每年削减6%,至2009年1月1日削减为0;
第二类产品(关税高于或等于15%但低于30%的产品):2006年1月1日削减至10%,2008年1月1日削减至5%,2009年1月1日削减为0;
第三类产品(关税低于15%的产品):2006年1月1日削减至5%,2009年1月1日削减为0。
4.柬埔寨柬埔寨的早期收获产品从2006年开始降税,至2010年取消关税。
其降税模式如下:
第一类产品(关税高于或等于30%的产品):2006年1月1日削减至20%,此后每年削减5%,至2010年1月1日削减为0
第二类产品(关税高于或等于15%但低于30%的产品):2006年1月1日削减至10%,2008年1月1日削减至5%,2010年1月1日削减为0;
第三类产品(关税低于15%的产品):2006年1月1日削减至5%,2010年1月1日削减为0。
各国具体早期收获产品的税目数见下表:
序号 | 国别 | 数目 |
1 | 文莱 | 597 |
2 | 柬埔寨 | 539 |
3 | 印度尼西亚 | 595 |
4 | 老挝 | 406 |
5 | 马来西亚 | 599 |
6 | 缅甸 | 579 |
7 | 菲律宾 | 214 |
8 | 新加坡 | 602 |
9 | 泰国 | 581 |
10 | 越南 | 547 |
11 | 中国 | 593 |
2004年是中国-东盟自贸区早期收获计划实施的第一年。当年,我国与东盟全部贸易总额达到1058.8亿美元,同比增长35.3%,其中,我进口629.8亿美元,增长33.1%,出口429亿美元,增长38.7%。与这种良好的进出口形势相比,早期收获产品由于受到降税带来的影响,进出口贸易出现了更加喜人的局面,全年贸易总额达到19.7亿美元,同比增长39.8%,其中,进口11.5亿美元,增长46.6%,出口8.2亿美元,增长31.2%,增幅明显高于2003年同类产品的增长速度,也高于2004年总体贸易的增长速度。
经分析,早期收获计划实施后,获益较大、进出口增长较快的主要产品有蔬菜、水果、水产品等。
1、蔬菜进出口2004年,我国与东盟蔬菜贸易总额达到6.6亿美元,同比增长53.5%,其中,进口3.5亿美元,增长77.8%,出口3.1亿美元,增长31.8%。蔬菜进出口增速均高于全部早期收获产品的平均水平,是从早期收获计划中获益最大的产品。
2、水果进出口2004年,我国与东盟水果贸易总额达到4.6亿美元,同比增长27.8%,其中,进口2.2亿美元,增长29.2%,出口2.4亿美元,增长25.4%。与2003年未实行早期收获计划时水果进口增长率为10.7%、出口下降33%的情况相比,可以看出,2004年的降税对双方水果贸易的推动作用十分明显。
3、水产品进出口2004年,我国与东盟的水产品贸易总额达到2.7亿美元,同比增长50%,其中,进口1.2亿美元,增长41.1%,出口1.5亿美元,增长59.1%。进出口增速也均高于全部早期收获产品的平均增长率。
从我国与东盟国家的国别贸易情况看,早期收获计划实施后,我国同东盟国家的贸易状况在不同程度上都得到了改善。值得一提的是,由于我国与泰国在2003年10月实施了蔬菜水果零关税安排,取消了两国间蔬菜水果贸易的关税,双边早期收获产品的贸易总额在2004年达到6.1亿美元,同比增长77.9%,高于早期收获产品的平均增长速度。
早期收获计划是一项全新的优惠贸易安排,在实施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其中比较突出的是,一些企业,特别是中方企业对于如何申请和运用自贸区的优惠关税待遇还不十分清楚,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降税所应带来的实际效果。随着中国-东盟自贸区建设的深入和自贸区知识的普及,人们对自贸区的了解和认识将进一步加强,这些问题将得到有效的解决,企业也会从中获得更大的利益。
作为中国-东盟自贸区的试验田,早期收获计划实施一年的情况证明,早期收获计划是一个互惠双赢的贸易安排。它不仅有效地促进了中国与东盟之间货物贸易,特别是农产品贸易的增长,而且也表明,建立中国-东盟自贸区是一项正确的选择。它的成功实施增强了中国与东盟各国建设自贸区的信心,为未来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各项协议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人们有理由相信,随着2005年7月《货物贸易协议》降税计划的全面启动,以及今后服务贸易和投资协议的达成和实施,中国与东盟业已密切的经贸关系将进入一个更高层次的新的发展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