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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名目论的一种代表学说。认为货币是国家政权所创造的,其价值由国家法律所规定。只要获得国家法律和行政力量的支持,任何没有价值的东西都可以充当货币。
货币国定说的先驱为英国古典经济学家巴本。
他认为:铸币重要的并非其金属内容而在于国家权威所赋予它的法定价值。国家权威是货币价值存在的基础,而金银价值则是从货币价值中派生的,因而金银本身是无内在价值存在的。货币国定说的主要代表为20世纪初德国新历史学派经济学家克拉普。1926年,克拉普出版《货币的国家学说》一书,详细阐述了其货币国定说的基本观点。
其主要内容是:
①货币是国家法律制度创造的,金、银之所以能以货币的资格流通,完全是国家法律所赋予它的权力。只要是国家法律所定的流通支付工具,其币材为金或为纸者皆为货币。货币价值的大小也由国家法律规定,与金属本体的价值无关,因而货币价值的问题不属于经济领域的问题,而是法律的问题。
②货币是票券的支付手段,其作用仅在流通的满足。因而一切货币无论是金属货币还是纸币都是不同种类的支付手段,而货币的进化,就是支付手段从简单形态向发达形态逐渐进化的历史发展。克拉普将支付手段的发展分为称量的支付手段、票券的支付手段和转账的支付手段三个阶段,认为前者已成过去,后者尚属未来,因而在历史发展的现阶段,货币就是票券的支付手段,其作用就是所谓“流通的满足”而不是“真实的满足”。
③货币价值单位是名目的。克拉普认为,既然币本质上只是一种票券的支付手段,因而货币的概念就和货币材料完全分离而独立存在了。对货币来讲,重要的并不在于其币材本身,而在于法律是否赋予价值单位承担者的权力。货币作为一种票券的支付手段,其价值单位只是一种纯法律的概念。不仅纸币、银行券和辅币所标明的价值单位是名目的,就是金属足值货币所标明的价值单位也不是按照贵金属的重量单位来计算,而是由法律规定的,因而也是名目的。既然如此,货币就实实在在是一种票券式的名目存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