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纪审计(Financial-discipline Au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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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纪审计是对国家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严重违反财经法纪行为所进行的专案审计。对严重违反国家现金管理、结算制度、信贷制度、成本费用开支范围、税利上交规定等所进行的审计,均属于财经法纪审计。财经法纪审计的重点则审查和揭露各种舞弊、侵占国家资财的事项,审查和揭露使国家和集体时产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各种失职渎职行为。其主要目的,是检查国家方针、政策、法令、制度、执行法规和财经纪律的执行情况,揭露违法乱纪现象。其任务是审查被审计单位贯彻执行财经法纪情况及存在问题,彻底查明各种违法乱纪案件,并根据审计结果,提出处理建议和改进财政、财务管理的意见。财政财务审计和财经法纪审计是我国国家审计机关主要的审计目标。
(一)在税收方面:违反国家税法规定,偷税、漏税、擅自减免税,甚至抗税不交的。
(二)在财政预算方面:违反国家财政政策,克扣挪用农田水利基金、教育科技基金和抚恤基金,改变国家公款用途,化大公为小公,化预算内为预算外,化计划内为计划外的。
(三)在基建方面:不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任意突破批准的基建计划,擅自更改计划项目,兴建按规定应停建、缓建基建项目的。
(四)在物价管理方面:违反国家物价政策,巧立名目,乱涨价,乱收费、乱搞摊派,滥收罚款。
(五)在处理国家财产方面:未经上级部门批准,擅自转让国家有企业或集体企业财产,为小团体或个人谋取私利,使国家或集体蒙受巨大损失的。
(六)在经营管理方面:严重渎职,玩忽职守,不负责任,或由于经营不善,决策不力,损害国家、集体利益,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
(七)在维护经济秩序方面: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利用职权,营私舞弊,索贿受贿,侵吞公共财物,中饱私囊的。
(八)在商品分配方面:违反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规定,用公款擅自大批量购买国家专项控制物资,倒买倒卖、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九)在工资分配方面:违反国家有关工资、奖金的规定,擅自扩大编制,增加人员,提高工资水平,或巧立名目,滥发奖金、津贴、补贴及实物的。
(十)在公款开支方面:讲排场,摆阔气,慷国家之慨,任意突破国家规定的开支标准,挥霍浪费,用公款请客送礼、拉关系、走后门、送人情的。
(十一)在对外往来方面:利用职权,向对方索取贿赂、回扣,或内外勾结,损害国家利益,使国家蒙受重大损失的,以及在出国访问期间,私分外汇,倒买倒卖物资,从中牟取暴利的。
(十二)在海关管理方面: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走私、贩私,从中渔利的。
(十三)在外汇管理方面:违反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逃汇、套汇、炒买炒卖外汇,扰乱国家金融市场的。
(十四)其他严重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
财经法纪审计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财经法纪审计以财经法规和纪律作为审计的依据。
2、财经法纪审计具有执法的严肃性和强制性。
3、财经法纪审计的对象具有复杂性。
4、 财经法纪审计是一种事后突击性审计。
5、财经法纪审计没有固定的审计模式。
财经法纪审计中审计机构的任务主要有:
(一)负责审查并处理财务审计和经济效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
(二)负责审查并处理人部审计机构上报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
(三)负责审查上级党政机关或审计机关批办的违法财法纪的问题,并上报结果。
(四)负责审查并处理群众举报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
(五)配合监察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重大经济案件。
财经法纪审计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维护社会主义法纪,促进法制建设,保证国家制定的财经法规得以贯彻执行;
(二)严厉打击经济领域内的犯罪活动;
(三)严肃财经纪律,纠正不正之风,保证企业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
(四)杜绝损失浪费,厉行勤俭节约,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五)及时处理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保证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促进我国审计监督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对严重违背国家利益,严重建反财经法纪的单位和个人所进行的专案审计,称为财经法纪审计,简称法纪审计。
财经法纪审计以财务审计为基础。财经法纪审计是财务审计的一个重要分支,它是一种专案性的财务审计。财经法纪审计与财务审计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一)两者的对象不同。财务审计的对象是某一单位的经济活动。财经法纪审计的对象是某一单位严重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
(二)两者的目的不同。财务审计的目的是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及其所进行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效性起监督、鉴证和评价作用。财经法纪审计的目的是查实违反财经法纪问题的情节,并按有关法规做出处理或移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或行政责任,起到严肃财经法纪的作用。
(三)二者实施的时间不同。财务审计一般是事后审计,也可以是事前或事中审计;财经法纪审计只能是事后审计。
(四)两者的责任人不同。一般的财务审计以处理单位为主;而财经法纪审计则一般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责任,企业法人一般只承担连带责任。
财经法纪审计的流程划分为立案、查证和定案三个阶段。
1、立案阶段
立案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对不同的违法乱纪行为要区别对待,突出重点。
(2)要考虑时间界限。
立案时,审计机关应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以当时的法律、政策作为衡量标准来考虑是否需要立案。立案依据的来源不同,立案的手续也有所不同。(1)对于审计机构在财务审计、经济效益审计中发现的案件,经上级批准后立案;(2)对于群众检举揭发的案件,核实后立案;(2)对于群众检举揭发的案件,核实后立案;(3)对于上级审计机关及其他部门转来批办的案件视同已经立案,无须再办立案手续。
2、查证阶段
查证阶段也叫取证阶段,这是开展财经法纪审计的关键阶段,是财经法纪审计中极为重要的一环。查证阶段的关键是搜集和整理真实有效、确凿可靠、有充分证明力的审计证据。查证阶段的工作依照下列三个步骤来进行:
(1)派员驻点。成立审计工作小组,进驻被审计单位。
(2)搜集证据
(3)整理所搜集的证据,做好编制报告前的准备工作。
3、定案阶段
定案阶段是财经法纪审计的终结阶段。定案阶段的工作分为结案与处理二个过程。
(1)结案过程。结案过程要做好以下几件事情:
①根据案情,对可以计量的要计算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对不能计量的,要按社会危害,社会影响予以衡量。
②根据违反财经法纪情节的严重性,对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政策及标准,论定案件的性质。
③对于已造成的损失和危害,应根据具体情况落实责任。
④通过汇总,整理审计工作底稿和调查询问表等撰写审计报告书,做好结案过程的最后工作。
⑤审计人员撰写出审计报告后,应将审计结果通知被审计单位或违纪责任人,听取他们的意见。
(2)处理过程
审计报告经上级批准后,审计机关就要作出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进行处理,并交有关部门执行。
(一)违反财经法纪与经济犯罪的区别
违反财经法纪与经济犯罪的区分,关系到违纪责任人的罪与非罪的定性问题,意义极其重大。财经法纪包括财经纪律、财经法律和财经法规三部分。
财经纪律是指部门、系统或企业事业单位所制定的要求人们遵守的经济活动的规则。它通常是指各种规章制度、规定等等,它规定人们应该做什么或不应该做什么,引导人们经济行为的一致性和规范性。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一般不会造成严重危害,所以,处理也以一般性的批评教育为主。
财经法律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并以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要求人们从事经济活动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财经法规是指由国务院颁布或由国务院批准颁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经济方面的规定、条例、实施细则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统称为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财经法纪审计的主要对象。
违法行为根据违法情节的程度不同,分为经济犯罪和一般违法行为。经济犯罪是指我国经济领域内严重危害社会利益,触犯刑律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则指违法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它与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一起构成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
由上可知,是否触犯刑律是划分违反财经法纪与经济犯罪的界限。
(二)财经法纪审计中的合理性与合法性的矛盾
在财经法纪审计中,要处理合理性与合法性的矛盾,一方面要依赖于法律、法规本身的严密、合理与健全程度,另一方面审计人员还应遵循下列两个原则:
1、合法性行为必须强调经济效益。
2、合理性行为必须强调社会效益。
最后要指出的是,合法性与合理性的矛盾仅是暂时现象,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宏观控制调节机制的完善,国家法律、法规的健全,这种不合理现象将会逐步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