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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是指通过直接的行政手段抑制社会集团对某些商品的需求,实现社会商品的供求平衡。
社会集团购买力是指在一定时期(如一年),一定地区内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农村村镇机关等单位,用国家拨付的经费和企业的经营收入,通过市场购买供其集体使用的公用消费品的货币支付能力。它是社会购买力的组成部分,包括购买家俱、办公用品、文娱用品、书报杂志、交通用具、炊事用具、劳动保护用品等支出。
政府采购制度与计划经济体制下财政对实物形态的直接管理制度(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下称“控购”)有着根本的区别。
政府采购制度则是通过法待手段.规范公共部门的采购行为,实现政府预期的宏观经济管理目标。在某种程度上,政府采购制度是加强和完善“控购”工作的有效途径,是在既定的“控购”政策之下,节约财政资源,反腐倡廉,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
通过比较分析,两者在以下三方面存在差异:
从实施目的来看,“控购”主要是在短缺经济条件下,控制社会集团需求,平衡供求关系;而政府采购则主要是细化财政预算,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抑制政府消费中的腐败现象。
从管理手段来看,“控购”管理主要是通过分配指标、审批等直接的行政手段来实现,而政府采购的管理则主要是通过间接的、规范的经济手段(如公开招标)、财政监督(如财政预算资金的直接支付方式和国库的单一账户制度)以及相应法律手段来实现。
从管理范围来看,“控购”是针对某些具体的、有限制的重要商品,而政府采购则几乎包括政府所有的物资、工程和服务的购买,其范围要更为宽泛和多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