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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可行性评价是在国家现行财税制度和价格体系的条件下,从项目财务角度分析、计算项目的财务赢利能力和清偿能力据以判别项目的财务的可行性。
1.财务可行性评价的一般方法
(1)当采用正指标进行财务评价时,如果建设项目的财务评价指标大于或等于行业基准值(或企业设定值),则该项目具有财务可行性;如果建设项目的财务评价指标小于行业基准值(或企业设定值),则该项目在财务上不可行。其中,净现值和净现值率指标的行业基准值或企业设定值是0;获利指数指标的行业基准值或企业设定值为1。通常,利用净现值、净现值率、获利指数和内部收益率四个动态指标对同一个建设项目投资方案财务可行性进行评价时,应当得出相同的结论。
(2)当采用反指标进行财务评价时,如果建设项目的财务评价指标小于或等于行业基准值(或企业设定值),则该项目具有财务可行性;如果建设项目的财务评价指标大于行业基准值(或企业设定值),则该项目在财务上不可行。上述财务评价指标中只有投资回收期是反指标,除该指标的行业基准值或企业设定值外,它还有一个参考标准,即该项目计算期的一半。
2.财务可行性评价的特殊方法
(1)当采用动态财务评价指标对单个建设项目投资方案进行财务可行性评价结论为不可行,而采用静态财务评价指标进行评价结论为可行,则可以认定该项目不具有财务可行性。
(2)当采用动态财务评价指标对单个建设项目投资方案进行财务可行性评价结论为可行,而采用静态财务评价指标进行评价结论为不可行,则可以认定该项目基本具有财务可行性,还要进一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