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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衍生品种是指由股票、债券等基本证券派生出来的各种新型证券,如证券期货、权证及存托凭证等。
《证券法》第2条的规定主要是规范股票、公司债券、政府债券和投资基金券,而“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之规定,意味着证券法具有扩大其调整范围的弹性空间。
目前我国证券衍生产品实践中以权证较为典型。权证是一种有价证券,投资者出资购买特定权证后,有权利(而非义务)在某一特定期间(或特定时点)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或者出售标的证券。按买卖方向的不同,权证可以分为认购权证和认沽权证。认购权证的持有人有权按约定价格在特定期限内或到期日向发行人买入标的证券,认沽权证的持有人则有权按照约定条件卖出标的证券。
证券衍生品种分为证券型和契约型两大类。证券型证券衍生品种,是股票等基础证券和一个权利合约相结合,并将其中的权利以证券的形式表现出来,形成了一种新的证券品种。有代表性的证券型证券衍生品种,包括认股权证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通常是指由发行人所发行的附有特定条件的一种有价证券。从法律角度分析,认股权证本质上为一权利契约,投资人于支付权利金购得权证后,有权于某一特定期间或者到期日,按约定的价格(行使价),认购或者沽出一定数量的标的资产(如股票、股指、黄金、外汇或者商品等)。与所有期权一样,权证持有人在支付权利金后获得的是一种权利而非义务,行使与否由权证持有人自主决定;而权证的发行人在权证持有人按规定提出履约要求之时,负有提供履约的义务,不得拒绝。简言之,权证是一项权利:投资人可以于约定的期间或者到期日,以约定的价格(而不论该标的资产市价如何)认购或者沽出权证的标的资产。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赋予了公司债券持有人转换为其他种类证券权利的公司债券,如可以将公司债券转换为公司股票。
契约型证券衍生品种,以股票、债券等资本证券或者资本证券的整体价值衡量标准如股票指数为基础,主要包括各类期货、期权等品种,如股指期货,股指期权,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