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权利(Security entitl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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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权利是证券持有人对证券拥有的各项权利的总称,包括两种权利内容:一是支配证券的权利,即对证券的实物形态(证券票面)所享有的所有权;二是证券载明的权利,即通过证券形式确认的特定的权利。
证券权利(right of conversion into stock)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证券权利是指证券法律主体依法对证券或者以证券为原因所享有的民事权利的总称,狭义的证券权利是指证券持有人依法对证券或者以证券为原因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两者区别的关键是主体范围不同,证券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证券发行人、证券持有人、符合条件的打算购买证券的人、证券市场的中介人和服务者。
证券权利的运行是指证券权利的发生、转移和行使。无论何种有价证券,原则上其权利的发生、转移和行使都必须以证券的存在作为必要条件。这也就是说,证券权利的发生必须作成证券,证券权利的转移必须交付证券,证券权利的行使必须持有或出示证券。例如,汇票、本票、支票上票据权利的行使必须持有或出示证券。例如,汇票、本票、支票上票据权利的发生就必须依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上完成票据记载并签章,票据权利的转移必须分交付票据,行使票据权利必须持有票据。但是,对于一些特殊的有价证券,如股票等,其权利的发生可以不要证券。因为按照法律的规定,股东的股权自投资者缴清股款成为股东时产生,不以股东是否持有公司发行的股票为条件。必须指出的是,即使是这种有价证券,其权利的转移和行使也必须以证券的存在为必要条件,否则不产生专业和行使的效力。至于有价证券的持有者,在有价证券丧失后,依民事诉讼法上的公式催告程序,经除权判决后行使的权利,已不是原来的证券权利,而是民法上的一般债权。
证券载体是证券权利的表彰形式,证券权利则是证券载体的实质内容和最终目的。这两种权利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证券权利不能脱离其物质载体而单独存在,拥有物质载体,才能据此行使证券权利。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我们说证券是民事权利和权利载体的结合物。人们创设证券的目的是证券权利,而非其物质载体的所有权。
证券是权利的代表物。证券权利可能是基于一个合同关系而产生的,但是该权利一旦用证券来表示,即有了独立而特殊的归属和移转规则。确认合同权利,要根据当事人的意思,有无合同书一般并不重要;而确认证券权利,要根据证券的记载与占有事实,证券本身的存在就是极为重要的了。拥有合同权利,不以持有合同书为必要;而拥有证券权利,须以持有证券为必要。转让合同权利,不以转让合同书为必要;而转让证券权利,须以转移证券为必要。转让合同权利后,如果不通知债务人,该债务人仍可向原合同权利人履行;而转让证券后,即使转让人向证券义务人声称保留了证券上的某些权利,证券义务人仍可拒绝向其履行。拿有奖存单来说,即使银行清楚地记得与存款人之间的存款合同关系,如果存款人不出示有奖存单,银行不仅不能给他奖金,连存款本息也不会给他,否则就是违反存款规则和证券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