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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结算系统是指某一系统,该系统:
2、由一个或多个中央银行运营,或者接受政府、公共管理机关对其相关规则的管制、监管和监督。
3、受缔约国旨在降低金融体系稳定性风险的法律支配,且缔约国声明中被指定为证券结算系统。
证券交易与任何交易一样,是交换的过程。目的是为了完成钱券互换,也就是作为买方的金钱持有人改持证券,而作为卖方的证券持有人改持金钱。一般认为,一笔完整的交易既包括交易双方缔结交易合同的过程,也包括交易双方按照交易合同的约定实现各自权利义务的过程。但在证券市场上,这个过程被进一步细分为两个步骤:证券交易与证券结算。前者是指买卖双方在证券交易场所缔结证券买卖合同的过程,后者指买卖成交后交易各方相应的权利义务得以实现的过程。因此,证券结算的内涵就是交易各方应收应付证券与价款的转移操作,也就是证券的交割与资金的支付。在证券市场上,人们习惯把证券交易系统称为市场的“前台”,而把证券结算系统称为市场的“后台”。现代证券市场集中交易的特点是,买卖双方的交易指令在交易场所被计算机交易系统的电脑主机按照统一的交易规则自动撮合成交,买卖双方不必直接见面,一笔交易到底是在谁与谁之间达成的也变得不那么重要,交易的一方既没有必要也无法确定自己的交易对手是谁。交易方式的变革要求先进的结算方式与之相适应。以“一对一”的方式对每一笔证券交易进行逐笔结算的模式既无效率,也变得不可能了。证券结算系统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发展并完善。
1987 年股灾以后,“三十人小组”率先于1989 年提出关于证券清算与交收的九项建议;国际清算银行支付清算系统委员会于1992 年提出证券交收系统货银对付的建议;国际证券服务业协会也于2000 年提出八条建议;2001 年国际清算银行支付清算系统委员会与国际证监会组织联合提出对证券结算系统的19 项建议。这些建议既有对证券市场上行之有效的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有创新之处,其政策目标与侧重点虽各不相同,但建议的重点集中于共同对手方结算、净额结算和货银对付,而这也正是一些国家和地区证券结算系统运作所遵循的基本原则。这三项原则互相作用,构成了证券结算系统的基本运作机制:在证券交易达成后,证券结算机构介入到所有的交易中去,成为共同对手方,以净额的方式对交易进行结算,并通过实行货银对付控制风险,最终使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得到实现。这是一个精致的过程,每一个环节都需要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来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