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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专业服务机构是为证券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主要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综合类资产评估机构和专项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律师事务所。
我国自开放证券市场之初,就非常重视证券专业服务机构在证券发行和上市中的作用。
1992年《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中,就多次提及改组设立股份公司时应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及注册会计师验资,并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员或机构违规或违法时,应承担相应责任;1993年《股票条例》更明确规定,在申请公开发行股票中,股票发行申请人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对其资信、资产、财务状况进行审定、评估和就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法》还特别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保证证券专业服务机构具有较高的服务质量,有关主管部门还分别颁布一系列规章,就各类证券专业服务机构及人员资格作出规定。如:
1、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1993年印发《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资格确认的规定》。
2、审计署和中国证监会1993年印发《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审计事务所资格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
3、原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证监会1993年印发《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资格确认的规定》。
4、司法部和中国证监会1993年印发《关于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及律师事务所资格确认的暂行规定》。
上述规定规章确立了我国证券专业服务机构在证券发行、上市及交易活动中的特殊身份、地位与职责。《证券法》总结了以往实践经验和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在第161条明确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必须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对其所出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