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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上市程序是指公开发行的可交易的证券,其发行者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过程。
(一)股票上市程序
1.上市申请
根据《证券法》第52条规定,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1)上市报告书;(2)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3)公司章程;(4)公司营业执照;(5)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3年的财务会计报告;(6)法律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7)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8)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同时,各证券交易所均有自己的股票上市规则,申请股票上市尚需根据所选择的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的要求,报送相关申请文件
2.上市审核
除政府债券由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决定安排上市交易外,证券上市的审核机构为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在审核股票上市申请时,通常应考虑以下因素:(1)上市条件因素。股票上市申请必须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条件以及本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上市条件。(2)产业政策因素。根据《证券法》第45条规定,国家鼓励符合产业政策同时又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产业政策一般包括产业结构政策、产业组织政策、产业技术政策和产业布局政策,以及其他对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政策和法规。在一国的不同时期、不同地区,产业政策各有不同,同时产业政策具有很强的变动性。因此在实践中,上市申请能否被核准往往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或许正因为如此,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中均明确规定,申请上市具备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必备条件时,证券交易所并不保证其上市申请一定能够获得同意。
3.上市协议
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上市申请后,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上市协议明确了证券交易所和上市公司的权利义务,是调整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基础性文件,也为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上市协议在各国一般均为格式合同,我国上市协议应当包括如下内容:(1)上市费用的项目和数额;(2)双方的权利与义务;(3)公司证券事务负责人;(4)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报告程序;(5)股票停牌事宜;(6)协议双方违反上市协议的处理;(7)仲裁条款;(8)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在上市协议中规定的其他内容。须特别注意的是,上市协议中均要求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承诺,保证遵守证券交易所现有的和将来作出的有关规定,督促上市公司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
4.上市公告
上市公告,是证券发行人向社会公众告知所发行证券获准上市交易的一系列行为的总和,也是证券上市交易的重要程序。根据《证券法》第53条规定,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另依第54条规定,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1)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2)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3)公司的实际控制人;(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
(二)公司债券上市程序
1.上市申请
根据《证券法》第58条规定,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1)上市报告书;(2)申请公司债券上市的董事会决议;(3)公司章程;(4)公司营业执照;(5)公司债券募集办法;(6)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数额;(7)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同时,各证券交易所均有自己的债券上市规则,申请公司债券上市尚需根据所选择的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的要求,报送相关申请文件。
2.上市审核
除政府债券由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决定安排上市交易外,证券上市的审核机构为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对债券上市申请进行审核。如依《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暂行规定》的规定,证券交易所受理公司债券上市申请后,对申请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在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公司债券上市的决定。在审核申请文件时,发行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审核决定:(1)主动要求撤回申请文件的;(2)未在规定时问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且未及时向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征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发行人或保荐人主动要求撤回申请文件的,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证券交易所对发行人的公司债券上市申请予以同意的,出具同意上市文件;不予同意的,出具书面意见,说明不予同意的理由。
3.上市协议
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上市申请后,公司应与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上市协议明确了证券交易所和上市公司的权利义务,是调整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基础性文件,也为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债券上市协议一般包括如下内容:(1)债券的名称代码、信用评级、面额、期限、利率、发行价格、发行总量等基本情况;(2)双方的权利与义务;(3)公司证券事务负责人;(4)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报告程序;(5)债券停牌事宜;(6)协议双方违反上市协议的处理;(7)仲裁条款;(8)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在上市协议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4.上市公告
对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事宜,《证券法》仅作有原则性规定。第59条规定,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公司债券上市文件及有关文件,并将其申请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债券上市公告的时间、内容、方式等均作有明确规定。
1.突出了证券上市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证券上市是发行人和证券交易所之间达成的协议行为。签订上市协议,即表明发行人愿意接受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各项规则,证券交易所愿意接受发行人的证券上市申请。证券交易所为了扩大市场规模、增加交易量,通常不会拒绝合法提出的上市申请,然而,这并不否定证券交易所的拒绝权。证监会是承担行政监管职责的机构,不宜过多介人当事人之间的商业安排。
2.确立了证券交易所规则的相对独立性。证券交易所是场内交易的组织者,有权根据不断变动的情况确定上市政策,有权自行确定接纳上市的证券类型,有权决定接纳上市的发行人类型,有权制定高于法定上市标准的更严格标准。因此,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上市标准,并不等于证券交易所必须接受证券上市。
3.避免了证券公开发行与证券上市之间的规则冲突。如果承认证券交易所有权制定自己的上市标准,却由证监会审核证券上市申请,证监会就不得不尊重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上市规则,这将有悖于证监会的法定职权。为了专注于保护投资者利益,证监会应当主要承担证券公开发行的审核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