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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岗位

  	      	      	    	    	      	    

目录

什么是见习岗位

  见习岗位就是国家邀请企业给予应届毕业生就业机会增加社会阅历和工作经验,由政府出资支付低微的薪水。决大部分企业的见习岗位没有薪水或只有几百的补贴,纯属于聘用免费劳动力见习期3~6个月不等,不加社保、综保、公积金医疗保险。大部分企业打出的见习岗位是挂羊头卖狗肉,实则财务、药检、商务、人力资源等岗位见习,实则是做小工,到处帮人打杂,签约率(见习满后签劳动合同)很低。

见习岗位的相关规定

  根据《国家教委和劳动人事部一下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暂行办法》规定,为继续加强对毕业生的培养教育,进一步提高毕业生的政治、业务素质和从事实际工作的能力,使其尽快地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同时也为了使用人部门(单位)全面了解、考察毕业生,以便合理地安排使用,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后,原则上都要安排见习期。见习期一般为一年。对入学前已从事一年以上有关本专业实习工作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免去见习期。某些行业,需要长时间的实际锻炼,所在单位可在见习期满后自行安排。毕业生在见习期内,不得报考研究生(包括出国留学或进修),原则上不得抽调毕业生从事与见习无关的其它工作。毕业生见习期间,工作单位应按学用一致原则,结合今后所要从事的工作,有计划地安排毕业生到基层或第一线进行见习。

  见习岗位的安排,既要有利于实践锻炼,又要结合不同专业、不同工作的特点合理培养。见习期满,应及时办理转正手续,按期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和任职资格,聘任相应工作岗位。对达不到见习要求,经所在单位研究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半年至一年见习期,并将延期的理由通知本人。一年延长期结束仍不能达到要求的,不再延长,另行接排工作。工资待遇按毕业生转正工资标准低一级执行。对表现特别不好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并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辞退

试用期、实习期和见习期的区别

  试用期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关于试用期的定义: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试用期是约定而不是法定的,也就是说,试用期不是劳动关系建立的必备内容。用人单位有权利在劳动法的规定内,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实用的试用期管理制度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实习期

  实习,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到单位的具体岗位上参与实践工作的过程,其针对的是在校学生。

  关于实习,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伤害事故,不属于工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可以雇佣关系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或由学校基于与单位之间的实习合同的相关约定主张权利。实习期只适用于在校学生。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保险或最低工资的限制,故意与符合劳动者资格的非在校学生签订实习协议,这是违法的也是无效的。实际上即便签订实习协议,用人单位和非在校学生也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作为用人单位,应该与实习生签订实习协议,或与实习生、实习生所在的学校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实习生的实习时间、工作时间、实习费、实习内容等细节。同时用人单位可以为实习生购买商业保险,避免实习过程中发生因工受伤后产生经济赔偿纠纷。

  见习期

  见习期是国家对大学毕业生分配派遣到用人单位后的一种考核制度。即用人单位对刚刚接收来的毕业生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地进行考察和了解,进而在思想、业务等方面给予指导和帮助,使毕业生尽快适应工作需要的制度。《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派遣办法》第25条规定:“毕业生到达工作岗位后,实行一年见习的制度。见习期满后,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的转正定级。考核不合格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延长见习期仍不合格的,按定级工资标准低一级待遇”。见习期一般为一年。对入学前已从事一年以上有关专业实际工作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免去见习期。

  事实上,在我国现阶段,已经不实行高校毕业生分配工作的制度,因此原来的见习期制度已基本不适用。高校毕业生(劳动者)与企业通过市场招聘等双向选择而建立的劳动关系,则其行为受现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保障政策调整,见习期制度明确只适用于国家分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而不适用通过双向选择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当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毕业生就业政策明确的情况下,企业如仍以实行见习期为名要求通过市场招聘形式而录用的毕业生实行长达1年的试用期,是混淆概念、变相延长试用期的违法行为。

  根据国家教育部、人事部、劳动社会保障部的相关规定,(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6]59号),见习期仅对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因为他们没有劳动合同,而有劳动合同的企业单位不得再约定见习期,否则没有任何法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