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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督查,作为行政管理内容,是行政决策的后续工作,是行政执行的组成部分。
行政督查作为决策的后续工作,是指上级行政机关决策后,检查所属部门或下级机关的落实情况,对尚未执行或落实不到位、效率不高的,督促其全面、准确、迅速地执行,以推动决策目标的实现,并检验决策正确与否;
行政督查作为执行的组成部分,是指通过督查,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增强部门和下级政府及公务员的执行力。
1.权威性。督查工作是法定的政府职能,是体现领导机关和领导者意图,是对执行部门的有效约束,具有很强的权威性。督查的权威性既是客观存在,也是进行有效工作的需要。
2.内生性。行政督查是政府内部运行的一项业务,与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行政监察不同。司法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是行政系统以外的司法系统、社会组织、公民和媒体对行政权的监督活动。行政监察虽然也是政府系统内部的监督活动,但它是立足于行政业务之外实施的职能,而行政督查则是政府本身的一项职能,是行政业务工作的组成部分。这一属性确定了督查的定位。
3.综合性。督查工作覆盖面大,内容广泛,涉及的单位和部门多,有时一项重大决策涉及到一个地区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社会的方方面面,有的甚至涉及到所有地区和所有部门。督查工作既有一套自己的工作程序、工作方法,又有其他工作的手段,如一项大的督查任务,需要与有关职能部门联合进行。
4.实效性。督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为了保证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得到贯彻落实,促进实际问题的解决。
5.时效性。对决策落实情况和领导批办事项落实的督促检查,有明确的时限要求。
6.目的性。督查是根据决策总目标的要求对执行的情况进行比较检验,发现问题,提出纠偏建议,确保总目标的最终实现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