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行政征购是指行政主体以行政合同方式取得相对方财产所有权的一种行政方式,其实质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关系。其特殊性在于,在征购关系中,相对方的意思表示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在一般情况下,行政征购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带有一定的强制性。
①行政征购的主体是负担公共行政职能的行政主体,不享有公共行政职权或负担公共行政职责的一切社会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采取行政征购,即行政采购的国家垄断性。
②行政征购的目的是为了获取达成公共行政目标所必需的产品或服务。
③行政征购的客体是产品(动产)或服务。
④行政征购的根本特性是强制购买,即行政主体以行政命令之方式强制购买自然灾害防治中所急需的产品或服务。
⑤行政征购在本质上属于单方行政法律行为,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等效力。也就是说,行政主体一旦作出行政征购决定并送达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就必须服从并履行义务,否则,行政主体可以强制执行。
①行为的性质不同;②权利义务关系不同。
行政征收中,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权利义务是显然不对等的;在行政征购中,当征购合同成立后,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权 利义务是基本对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