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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复议审理,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作出的判断和处理。
行政复议决定书是指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所采用的书面形式。行政复议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2)申请复议的主要请求和理由;
(3)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以及法律依据;
(4)复议结果;
(5)交待诉权;
(6)作出复议决定的时间。
1.维持决定:复议机关经过对具体行政行为审查,认为其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从而作出否定申请人的指控,肯定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正确的决定。
2.履行决定:复议机关经过对具体行政行为审查,认定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的职责,作出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
3.撤销决定:复议机关经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作出否定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决定。撤销决定适用的情形是: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撤销决定包括全部撤销、部分撤销以及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
4.变更决定:复议机关经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作出直接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决定。变更决定适用的情形与撤销决定适用的情形基本一致。
5.确认违法决定:复议机关经过审查,认定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决定。确认决定主要适用于不符合采用撤销、履行决定的情形。
6.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的决定: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的决定适用于两种情况,一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予以赔偿的;二是在决定撤销、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前者是申请人提出赔偿请求,而后者则是申请人没有提出赔偿请求。责令赔偿的决定一般应与上述5种之一一并作出。
(1)《行政复议条例》第41条规定,复议机关审查复议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性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
(2)复议机关审查民族自治地方的复议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为依据。(3)为了加强对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斩和决定、命令的合法性的监督,《行政复议条例》第43条还规定,复议机关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发现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与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相抵触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予以撤销或者改变,而复议机关无权处理的,向其上级行政机报告。上级行政机关有权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上级行政机关无权处理的,提请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复议机关停止对本案的审理。
行政复议决定的送达分三种形式:直接送达、委托送达和邮寄送达。
行政复议决定的效力即指行政复议决定所发生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其确定力、约束力和执行力上。
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是指终局性的行政复议决定送达后,申请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是终局性的行政复议以外的行政复议决定送达后,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逾期不起诉并且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行政机关有权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对复议决定的强制执行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复议决定为终局性的,如果申请人不履行复议决定的,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另一种是复议决定不是终局性的,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应按下列情况处理:(1)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由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