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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代理人是指行政复议中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指定,或者接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范围内代理当事人进行复议的人。在行政复议中,当事人既可以亲自参加复议,也可以委托复议代理人进行复议。
作为行政复议代理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是,行政复议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到行政复议当中,而不能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行政复议活动。
二是,行政复议代理人只能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活动,他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活动的法律后果,包括对被代理人有利的以及不利的法律后果,都由被代理人承担;但如果代理活动超出了代理权限范围,对超出代理范围的部分,应当由代理人自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是,行政复议代理人原则上只能从事一般性的代理活动,如提交有关文书材料、查阅有关资料、提供答辩意见等等,对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等重大事项,应当有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否则不能擅自作出决定。
(1)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代替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复议的人。按照有关法律制度的规定,法定代理人一般为被代理人的父母(包括养父母)、配偶、子女(包括养子女)、监护人等。
(2)指定代理人是根据行政复议机关的指定,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复议的人,通常适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虽有法定代理人,但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权时,为保证复议顺利进行,由复议机关指定代理人。
(3)委托代理人是指受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为复议的人。律师、申请复议的公民的近亲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内部工作人员、被申请人的内部的工作人员,均可担任委托代理人,当事人委托他人代为参加复议,必须向复议机关提交由其签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对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