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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请求。复议请求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一项权利。复议申请,是启动行政复议程序的前提。[1]
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申请人资格,即申请人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人。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发生申请人资格的转移。行政相对人以外的其他个人或组织无权申请行政复议。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即申请人应当向复议机关指明作出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复议机关无法进行审理,申请人的请求也无法实现。在实践中,如当事人未明确指出被申请人,复议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予以明确:如复议机关认为当事人指出的被申请人不适格,可以要求申请人予以变更,否则,复议机关可以拒绝受理。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复议请求是申请人申请复议时向复议机关提出的具体要求,是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所要达到的目的。常见的复议请求包括:请求撤销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请求变更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请求责令被申请人赔偿损失等。申请人提出的事实根据主要包括:证明该侵犯自己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事实根据、主张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不当以及应当进行赔偿的的事实根据等。
4.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申请人只能就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内的事项提出复议申请,否则,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5.属于受理机关的管辖。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申请人只能向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否则,复议机关同样不予受理。
6.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相对人应当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交复议申请书的,一般应当写明以下内容:(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3)申请复议的请求、理由和事实根据;(4)申请的年、月、日。
当事人口头提出复议申请的,由行政复议机关的收案人员当场制作笔录,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提起复议的时间,并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
(1)受理
①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②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以上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③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2)不予受理
①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②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复议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③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先行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不受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受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3)不予答复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复议申请人可以自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