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同终止
行政合同终止是指因一定事由的发生,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因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合同对双方当事人不再产生法律约束力。[1]
行政合同的终止主要有下述六种情形:
(1)行政合同履行完毕或者合同的期限届满。
(2)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解除合同。
(3)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或政策规定以及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单方面解除合同。
(4)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已不可能履行。
(5)行政主体因为相对人的过错而宣布解除合同。
(6)因行政主体有严重过错,法院可根据相对方的申请依法判决解除合同。
- ↑ 杨登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08
- ↑ 徐静琳.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上海大学出版社,2005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