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同无效
行政合同无效是指行政合同不符合法定的要求而不产生行政法上和民法上的效力。[1]
行政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
(1)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行政合同无效,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2)行政机关超越法定职权订立的行政合同无效。
(3)依照无效的具体行政决定订立的行政合同无效。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
- ↑ 杨登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08
- ↑ 北京英华法律培训学校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03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