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行为价值是指人们的实践活动在一定社会关系中所具有的意义。行为价值是由“行为”和“价值”两个概念组成的复合概念,有着广泛的含义和多种表现形式。它既包括人们各种不同行为的价值,如经济行为的价值、政治行为的价值、科学行为的价值、艺术行为的价值、道德行为的价值等;也包括人们某一行为的多方面价值,如社会价值、道德价值、经济价值、学术价值、审美价值和环境价值等。
由于人们都生活在一定社会关系中,因而人们的行为必然会对他人和社会产生这样或那样的作用与影响,即具有一定的社会意义或价值。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社会、不同的阶级和价值观念不同的人,对行为价值有不同的甚至对立的看法。
马克思主义认为,对他人、集体和社会进步有益的行为就是有价值,反之,就是无价值或负价值。伦理学上讲的行为价值,是行为的道德价值或道德行为的价值,是指在社会道德关系中的一种表现形式和具有的意义。它与行为的社会价值或其他价值有联系,但又有区别。一个行为对社会或某一社会领域做出了贡献,就具有了社会价值或某种特殊价值。但是行为的道德价值却不能单看行为的结果,而且还要看产生这种行为的动机和目的。从道德意义上讲,体现行为价值的东西,首先在于动机和目的。道德的行为即善行的价值,就在于它是自愿为他人和社会做出了或多或少的牺牲,是在自觉认识到自己应尽义务的前提下做出自己应作的贡献。人们有意义、有价值的行为,起着调节道德关系的作用。
个人行为
人们有目的的行为可以分为个人行为和整体配合行为。尽管现代社会里多数有价值行为均是配合,但价值量的确定必然牵涉到个人。在不需要价值总量分解时,个人行为的价值直接取决于它的客观效用值。
行为的客观效用值并非收益而是受益方的获取值。由于人们认识的局限以及其他种种原因,收益与价值不符是常常存在的。以医生的治疗行为为例,其收费往往以实际消耗如医药费、诊治费等为准,这里收入 即使扣除了转移的正常物耗值也不一定是行为的价值,治疗行为的价值应当体现在疗效或者说达到某一治疗效果的必要消耗上。
个人行为价值量的确定必须以需方受益程度为准并结合获取的难度,必要时间等进行分析,其他各种个人行为(含组合中的个人行为)均是如此。
组合行为
组织和配合是现代社会里价值形成和实现的主要方式。在组合中个人行为的价值被整体掩盖,认识个人行为的价值不可避免地先要了解整体行为的价值状况。
作为有的行为来说,其价值同样表现在带给外界的效用值中的净增值上。净增值由特定或非特定对象的社会所得扣除行为主体的物耗后求得,这里的社会所得只有在“等价交换”的前提下才等于行为主体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