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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合就业

  	      	      	    	    	      	    

目录

什么是融合就业

  融合就业联合国《身心障碍者权利公约》为权利原则,以市场为导向,倡导在合理便利与非歧视条件下推动无障碍工作环境的建设,促进各种类型的障碍者就业。融合就业强调社会各界力量的参与,通过建立健全政府、企业与就业者三方支持系统,包括对身心障碍者的岗位研究与开发、职业训练、以及其工作伙伴的融合培训与后期评估等,将实操性社会模型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是联合国CBR(社区化康复)指导方针下,本土身心障碍者健康、教育、社会赋能等方面进展的综合体现。

融合就业对象

  某些功能存在显性或隐性障碍的准就业人士(包括肢体障碍、视力障碍、言语障碍、智力障碍等)。

融合就业特点

  1、融合就业倡导企业与社会以自己的需求来对应有某方面功能障碍员工的需求,提倡企业、社会与障碍员工的双向选择。它是一种市场行为,而不是传统的福利安置。

  2、融合就业着眼于建立长期支持系统,在身心障碍者就业问题解决的同时,亦追求其在工作岗位上的长远发展。

  3、融合就业不光提供对员工的支持,也提供对家庭、学校、企业等多方社会力量的支持,以实现支持网络的构建。

  4、融合就业将投资障碍员工的能力建设成本目标纳入企业社会责任的范畴,障碍员工的职业能力提升对企业来说不仅具备一定的经济价值,还有巨大的社会价值

  5、融合就业将“强调障碍人士能干什么,而不是不能干什么;强调障碍人士能以自己的方式干什么,而不是以一般的方式” 作为认识障碍人士就业的基本立场。很多障碍人士不仅能够通过功能补偿去达到工作岗位的要求,有些代偿功能的发挥,反而有助于他们更好地完成工作。

融合就业相关理论框架

  1、社会学系统理论

  根据社会学系统理论,现代社会作为功能分化(functional differentiation)的社会形式,“人”可定义为个体与不同的子功能系统发生沟通关系的总和,而融合就业中的对象----障碍群体,不过是作为社会个体,其与社会沟通关系深化所造成的社会功能分化在就业市场(作为经济系统的一部分)中所表现的一种沟通形式。也就是说,参与就业市场个体形式的多样性(可观察性),是现代社会中经济系统与其他子功能系统(如教育法律政治、医疗等),在社会融合这一沟通主题上发生耦合作用(coupling)的走向。

  2、就业力(employability)理论

  在20世纪90年代,就业力的概念进一步宽泛化,劳动力市场环境、劳动力市场的基本知识以及企业用工政策等都被综合进来,就业力建设也就演变为一种由政府、企业和劳动者本人共同分担的责任。

  在上述就业力内涵的基础上,国际劳工局把就业力定义为指可以加强个人利用可得到的教育和培训机会以获得和保持体面劳动、在企业内部或在各种职务间晋升和应对技术与劳动力市场条件变化的能力的可随身携带的才干和资格。

  联合国1982年第37/52号决议通过的《关于身心障碍者的世界行动纲领》明确提出:“只要有适当的评估、训练和安置,绝大多数身心障碍者都能按照现行的工作标准从事许多工作。”

  对障碍人士的就业,就业力的建设需要障碍人士个人、企业和政府这三个主角去共同行动和努力。

  障碍人士接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以及运用的机会构成了障碍人士就业力建设的两个主要方面,这也是制约其就业率提高的主要瓶颈,而这两个机会的建设从根本上讲就是政府、企业以及障碍人士个体三者的互动

融合就业的发展路径

  (一)庇护性就业   1、概念:

  将心智障碍者统一安置在一个高度保护且隔离的特殊环境中工作,以保证心智障碍者能获得一定的经济收入。这种就业形式所面向的两个基本原则,同时也是大多实践者无法突破的困境为:

  (1)正常化的原则

  在正常化原则考量下,为心智障碍者设定目标时,应强调这些目标与一般同年龄层的人相一致。

  (2)“非机构化”的安置措施

  让心智障碍者的工作环境脱离养护机构。

  2、对象:

  心智障碍者(包括智力障碍、自闭症、精神障碍者等)。目前出现一些专门针对听力障碍者、肢体障碍者等的庇护工厂,这不属于真正“庇护性就业”的领域。

  3、特点:

  (1)心智障碍者的集中就业。

  (2)员工处在高度保护之下。

  (3)工作环境是隔离的特殊环境。

  4、优势:

  由一般社会的价值观而言,对个人独立的定义包含经济独立,庇护性就业为心智障碍者提供了工作,使得他们拥有了经济收入,协助其发挥个人独立能力。

  5、限制:

  (1)员工处在高度保护之下,大大缩减了他们各类行动选择的机会。

  (2)员工在与外界隔离的环境中工作,不利于员工融入社会生活。

  (3)完全的福利安置导向,与市场脱轨,竞争力较低,难以生存。

  (二)支持性就业

  1、概念:

  支持性就业的立法首见于美国1984年的《发展障碍法案》,是美国近30年来协助心智障碍人士,尤其是重度心智障碍者进入社区竞争性职业场所就业的一种服务模式。是由就业服务专业人员在工作场所持续提供训练,以增进障碍者的工作能力及与同事的互动,当障碍者的表现符合工作场所的要求后,就业服务专业人员逐渐退出工作现场,改为追踪的方式提供服务。

  2、对象

  中重度心智障碍者。

  3、特点:

  (1)只针对心智障碍者。

  (2)员工在与外界统合的环境中工作。

  (3)为员工提供持续的支持。

  4、优势:

  (1)协助心智障碍者得到一份正式有薪水的工作。

  (2)员工在与外界统合的环境中工作,这个环境里心智障碍者被其他的员工所尊重,并享有相同的晋升机会,与其他工作者有良性的互动。

  (3)心智障碍者从这种模式里能够得到的服务包括:工作机会的取得;工作初期的密集协助,如工作技巧的训练,环境的适应以及交通的协助等。除此以外当他们足以胜任该职务的要求后,仍能得到必须的持续支持,使其可以继续成功保有该工作。

  5、限制:

  (1)支持性就业的人力成本过高,可持续性面临极大挑战。

  (2)支持性就业的岗位面向单一。

  (3)本土支持系统的人才队伍建设不到位。

  (4)支持性就业更着重于对障碍员工的支持,对家庭、学校、企业等社会系统支持力度较弱。

  融合就业综合体现了体面劳动与包容性就业的原则,保留并发扬传统就业的优势,突破其内在限制,以结果为导向,将传统的先培训再找岗位的序列颠覆,强调对企业的支持,从岗位处入手,应需而备。开拓不同障碍类型的多元化岗位与教育前置对应,提供更多就业机会与选择。其针对岗位的开发,不仅不会使在岗员工失业,反而会刺激新的岗位增长与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