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费(Director's Fees)
目录 |
董事费是指董事会决定支付给董事会成员的劳务报酬,是一项个人所得。
董事费和董事会费是两种不同的费用。董事会费是指董事会及其成员为执行董事会的职能而开支的费用。
董事领取董事费的条件:
1、领取董事费的董事必须由选举产生,并在企业合同章程中确定的。
2、董事领取董事费必须由董事会决议认可。
3、在企业担任高级管理工作的董事会成员,已按企业的高级人员待遇领取工资,不应再领取董事费。
4、在多个关联企业中任职的董事会成员,领取的董事费,应按合理标准分摊到各关联企业,不应只在个别企业中列支费用。
1、董事费应据实列支,计入企业管理费。但以董事会名义支付的招待费、礼品费以及其他属于交际应酬性质的支出,就不得作为董事费支出。
2、企业支付的董事费,要按“劳务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企业代扣代缴。
国税函[1994]089号文件规定,个人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般而言,董事费的收入是一次性支付,而且数额较大,如果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将适用较高的税率,这样,董事费的很大一块将作为个人所得税款上缴国库。
对于董事费的纳税筹划一般有以下两种:一是将一部分董事费作为工资、薪金在乎时就支付给担任董事职务的个人,使得董事费尽量适用较低税率。由于对收入进行了分摊,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也不会增大多少,但董事费适用的税率却发生了很大变化。二是将董事费分次发放,比如每年发放2次或3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