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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费是指董事会及其成员为执行董事会的职能而开支的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董事会费和董事费是两种不同的费用。董事费是指董事会决定支付给董事会成员的劳务报酬,是一项个人所得。
1.董事会的日常开支,包括办公费、外地董事会成员在企业开会和工作期间的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费、邮电费和有关保险费的开支。
2.董事会会务费的开支,包括董事会开会和工作期间董事会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的差旅费、住宿费、伙食费以及有关的必要开支。
另外,财政部规定:“未在外商投资企业中担任实职的中方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在董事会召开期间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补贴等可在企业的董事会会费中报销,除此之外不得在企业中报销任何其他费用和领取其他报酬。”
1.董事会费应按实列支,企业不得预提董事会费;
2.企业董事会应指定董事会费管理办法,并报送当地主管财政机关和税务机关;
3.董事会费不得支付到个人,必须由董事会领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