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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知识产权是指一切与药品有关的发明创造和智力劳动成果的财产权。
药品知识产权不限于某一新产品、新技术,也不限于某一专利或商标,它是一个完整的体系,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有机体。概括地说,药品知识产权的种类应包括五大类:
(1)专利权:主要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配方、新构造、新设计、新用途以及动植物新品种的生产方法等。
(2)商标权:主要包括涉及医药企业的原产地名称、药品标签上的生产企业标识等具有显著特征的已注册标志。
(3)著作权:涉及医药企业的计算机软件,如GMP控制系统软件;涉及由医药企业组织人员创作或提供资金、资料等创作条件或承担责任的有关百科全书、年鉴、辞书、教材、摄影画册等编辑作品。
(4)商业秘密权:不为公众所知、由医药企业拥有的涉及药品研究开发、市场营销、技术转让、投资等与经营管理有关的需要保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5)数据保护权:主要是指新药注册中的专有数据保护,如申请者向负责药品注册的政府部门所呈交的未披露的新药试验数据。
(一)无形性
药品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一种无形的具有财产价值的知识,具有研发成本高、复制成本低、潜在利润极高的特点。企业对这些无形资产虽然不是实在而具体的占有,但可以以合同、登记、数据库等形式作为存在的依据;它虽然无形,但其价值可以被计算出来,是企业的重要财富。
(二)专有性
药品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也称独占性,是指知识产权的所有人对其权利的客体享有独家实施、占有、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如一项发明在中国取得专利权后,其他任何人不得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在中国取得专利权。
(三)时间性
时间性是指法律所确认的药品知识产权的效力具有法定的期限,依法取得的知识产权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保护期,知识产权就丧失了法律效力,相应的保护对象便成为全人类的共同财富,任何人均可使用。
(四)地域性
地域性是指药品知识产权的保护有明显的国家界限。按照一国法律获得保护的某项知识产权,只能在该国发生法律效力,在其他国家不受法律保护。在一国获得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如果要在他国受到法律保护,就必须按照该国法律规定另行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