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买卖经纪人(Sale and Purchase Bro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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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买卖经纪人是指以专门从事船舶买卖交易及其相关业务,并收取报酬的经纪人。船舶买卖经纪人是航运经纪人的一种,在法律地位上与其他航运经纪人并无本质的区别。
由于船舶买卖具有交易信息不对称性、船舶价值高,缺乏规范性法规、技术性强等特点,因此,参与船舶买卖交易的经纪人除了具有经纪人的一般特点外,还具有自己的特点,以下从服务范围、参与交易过程、服务中扮演的角色以及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等方面说明其特点。
1)服务范围的特定性
船舶买卖经纪人提供的服务一般仅限于船舶买卖及其相关业务,其具体服务内容将在下面予以介绍。
2)船舶买卖参与的广泛性
目前,在船舶买卖中,买卖双方一般都委托船舶买卖经纪人,由该船舶买卖经纪人出面与对方进行磋商,船舶买卖交易中船舶买卖双方当事人直接达成的极为少见,这与班轮运输和租船运输业务中,很多运输合同都是当事双方直接达成的有很大的不同。在实践中,船东委托船舶买卖经纪人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方式是根据自己的需要,临时在市场上寻找一个合适的船舶买卖经纪人;另一种方式是委托长期为自己服务的一个或几个船舶买卖经纪人,该类船舶买卖经纪人称为“独家船舶买卖经纪人”(Exclusive Brokers)。在正常情况下,一个买卖交易会有两个船舶买卖经纪人,一个代表买方,另一个代表卖方,但有时却会有三个、四个,甚至更多。在特定的船舶买卖交易中无论有几个船舶买卖经纪人参与,作为交易当事人的买方和卖方一般都只委托一个,其他船舶买卖经纪人均是接受买卖双方船舶买卖经纪人的再委托而参与交易。
3)船舶买卖经纪人一般不以独立经营人身份开展业务
在班轮运输和租船运输业务中,经纪人以代理人、无船承运人、多式联运经营人身份开展业务较为普遍,但在船舶买卖业务中,由于船舶买卖交易额高、技术性强,因此,一方面,船舶买卖双方都不会轻易与缺乏资金的船舶买卖经纪人签约;另一方面,船舶买卖经营人也不敢轻易以独立经营人身份分别与船舶买卖双方签署合同,以求通过“倒卖,,船舶赚取更大的利润,除非能事先筹措到足够的资金。由此可见,在船舶买卖中,船舶买卖经纪人有时会以代理人的身份开展业务,但一般却不会以独立经营人身份开展业务。
4)船舶买卖经纪人应具备船舶技术与商务运作方面的知识与经验
船舶买卖是一项很特殊的交易,为了向买方或卖方提供极有价值的服务,并能在合同洽谈中理解当事人的交易意图,利用自己的参与避免出现交易的僵局,船舶经纪人除了应具备船舶买卖合同的法律知识外,还应特别具备船舶技术、商务运作方面的知识与经验。有关这方面的内容将在下面予以介绍。
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船舶买卖经纪人可以以经纪人或/和代理人的身份向有关方提供以下业务内容的一项或数项服务。
1)提供船舶买卖市场信息
船舶买卖经纪人除了可以随时提供船舶买卖市场信息外,还可以根据委托人的特定要求进行市场调查研究并作出市场分析报告。
2)对船舶进行估价
船舶买卖经纪人可以接受船东、保险公司、银行等有关方面的委托,对某一特定船舶进行估价并出具船价证书(Ship Value Cenrticate),以满足船舶买卖、船舶抵押、船舶保险、船舶融资等方面的需要。
3)参与船舶买卖合同的洽谈
船舶买卖经纪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参与合同洽谈时,除了传达买卖双方的意图,并在双方僵持不下时从中斡旋、解决矛盾、促成交易外,还可以为委托人拟定或修改来往电传,并在双方对交易条件达成一致后制作合同的正式文本,送双方签字。
4)交船文件的缮制与公证认证
船舶买卖经纪人除了负责整个合同的起草外,还常常为船东缮制交船文件,并协助船东联系有关公证行、律师办理交船文件的公证与认证手续。
5)以船舶买卖经纪人或代理人身份参与船舶交接
船舶买卖经纪人通常会以船舶买卖经纪人或代理人身份参加买卖船舶的交接,尤其是双方船舶文件的交接。
6)代办船舶的注销、登记、人级等手续
船舶买卖经纪人可以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向船旗国有关当局、船级社办理船舶注销,登记、人级等手续。
7)代办单船公司的登记注册
船舶买卖经纪人可以接受船舶购人方的委托代为向有关机构申请注册一间单船公司,以便于船舶营运。
8)以有关机构代理人的身份向船东提供服务
在实际业务中,有些船舶买卖经纪人本身还兼做一些方便船旗国家船舶登记机关的海外代理或某些船级社的业务代理,为其承揽业务或代为受理船舶注册、检验等业务。
船舶买卖经纪人除了具备代理人、经纪人从业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具备如下附加条件,以适应船舶买卖交易的需要。
1)经有关方面批准,取得合法的从业资格
目前,我国对航运经纪人并无专门的法律规定,仅有规范货运代理和船务代理方面的法规,开业人员可根据这些法规的要求申请设立货运代理公司或船舶代理公司来开展船舶经纪业务。
2)熟悉规范船舶买卖方面的法律、合同格式以及惯例
目前,无论是世界还是我国都未有一部专门规范船舶买卖方面的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调整船舶买卖双方关系的往往是惯例和习惯,这些惯例包括有关组织制定的标准合同格式、法院判例以及船舶买卖中的一些习惯做法等,因此,船舶买卖经纪人应熟悉船舶买卖方面的法律规定,尤其是交易习惯与惯例。
3)熟悉船舶技术与商务运作方面的知识
船舶买卖涉及的不仅仅是法律问题,更多的则是船舶技术问题和商务问题,只有熟悉包括船舶结构与性能、船舶检验与登记、船舶交易程序等在内的船舶技术和商务知识,船舶经纪人才能更好地胜任船舶买卖工作。事实上,在船舶买卖经纪人当中,目前已有不少人具有高级驾驶员、轮机员、造船工程师或船级社验船师等专业技术资格或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4)与船舶买卖有关方面建立长期广泛的业务联系
船舶买卖经纪人除了应与有关的船东建立广泛的业务联系外,为了向委托人提供市场信息、协助船东办理船公司注册、船舶注册与注销、船舶检验与人级、船舶买卖文件公证等事宜,还应与船舶市场交易所、船舶登记机关、船级社、公证行等机构建立了广泛的业务联系,以便能向委托人提供更好的服务。
船舶买卖经纪人,根据不同业务性质、内涵与要求,有不同的程序与模式,以下仅介绍船舶买卖经纪人业务的一般运作程序。
1)船舶买卖经纪人向主要船东提供船舶买卖市场信息
在实践中,船舶经纪人会向市场上的主要船东不断提供船舶买卖市场的信息。这些信息包括每天市场上可供船舶(Ship for Ship)和询购船舶(Ship Requind)的船舶规范和大致价格以及每天在市场上成交船舶的船名、成交价格、买方名称和主要交易条件。除了每天的市场信息外,船舶买卖经纪人还会向船东提供每周、每月、每半年和每年的船舶买卖市场报告。如果船东有要求,船舶经纪人还能提供特定船舶种类或在特定期间的买卖市场情况。船舶买卖经纪人提供的这项服务是免费的,其目的在于推销自己,以获得买方或卖方的委托。
2)船东委托船舶买卖经纪人对船价评估
无论在买人或卖出船舶前,船东都要对所买卖的船舶价值进行评估,以便确定一个开始交易磋商的基础价格。在实际业务中船东并非一定委托船舶买卖经纪人进行船价评估,完全可以白行评估,如果委托船舶买卖经纪人估价则双方需要签署委托协议约定评估费用等标准。
3)与委托人建立委托关系
在实际业务中,除委托人和船舶买卖经纪人之间签订有长期委托合同外,委托人一般不会以书面方式与船舶签订委托合同,通常是通过书面发出购船或买船意向以及随后的一系列行为作为双方建立委托关系的依据,因此,经纪人的授权范围通常是按照一般的法律原则和实际情况于以确定。
4)参与买卖合同洽谈
船舶买卖合同的洽谈可以采用各种不同的形式,但最常见的洽谈是通过双方的经纪人以电传方式进行。在实际洽谈时,船舶买卖经纪人收到买卖双方的往来电传后,通常会加上自己的评语或注解后再传送给另一方。这些评语或注解仅仅是对委托人电传内容的解释或评论,并不构成委托人要约或反要约,仅供对方参考而已。此外,船舶买卖经纪人有时也会按照委托人的意图起草或修改来往的电传,并传送给对方作为委托人的要约或反要约,此时应注意其内容应取得委托人确认并以委托人名义发出。
5)起草船舶买卖协议书
在双方买卖合同达成一致后,船舶买卖经纪人应根据双方达成的条款和参照的合同格式起草一份完整的船舶买卖合同,送交买卖双方签字。在实际业务中,有些船舶买卖经纪人也可能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代为签署合同。
6)督促买卖双方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船舶买卖经纪人应随时了解船舶动态,督促买方按约支付购船押金、检查船舶等。
7)交船文件的缮制和公证认证
作为船舶卖方的经纪人,通常无偿地协助或负责为卖方起草合同所规定的交船文件,并且代为联系有关交船文件的公证、认证以及船舶注销等事宜。
8)参与船舶交接
在实际业务中,船舶买卖经纪人通常会参与船舶交接业务,尤其是购船款和船舶文件的交接事宜,至于此时所处的身份应视其实际情况而定,比较常见的是在接受买方或卖方的委托后以代理人身份参与船舶交接。
9)收取佣金
船舶买卖合同规定的佣金通常明确载人于合同中,但有时也可能未在合同中注明而是由经纪人与委托人另行订立佣金协议来确定。除非另有约定,船舶买卖经纪人所赚取的佣
金通常由卖方支付,而且经纪人的佣金请求权并非是以买卖合同有效成立为依据,而是以合同的履行完成为依据,因此,在一般情况下,经纪人只有在船舶交付买方,船价付至卖方后才能得到佣金。
10)代为办理购人船的登记和人级等后续事宜
作为船舶买方委托的经纪人有时会继续提供船舶购人后的代理服务,比如,注册一间单船公司、船舶登记和船舶人级等。在此种情况下,船舶买卖经纪人通常会额外收取代理费,至于数额多少,完全由双方协商而定。当然,对于兼作船舶登记机关或船级社代理的船舶经纪人而言,他可能会放弃再向船东收取代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