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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贸易协定

  	      	      	    	    	      	    
自由贸易协定(Free Trade Agreement,简称:FTA)

目录

什么是自由贸易协定[1]

  自由贸易协定是指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为了开展自由贸易活动,通过废除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等措施,创造经济圈而缔结的协定。

自由贸易协定的特征[2]

  第一,成员国内部取消贸易障碍,实现自由贸易,但没有共同对外关税

  第二,通常采取商品原产地原则。FTA与以WTO为代表的多边贸易体制相辅相成,互补互动。

  从法律上讲,FTA在不提高区域外贸易障碍,区域内成员国之间取消所有贸易障碍和全部谈判在10年内完成等三个条件下,可以作为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成立。但如果由于FTA的成立是针对区域外的贸易障碍有所提高,则视为违反WTO规则。也就是说,FTA是WTO为促使经济一体化发展给予的机会,它既照顾了地区发展的特殊需要,又推动了经济全球化向一体化发展,弥补了WTO只照顾一般不照顾特殊的不足。在市场准入方面,FTA成员相互给予的待遇,可以比双方在最惠国待遇的基础上给予其他WTO成员的条件更为优惠。所以,在WTO多哈回合谈判破裂的情况下,FTA比WTO更流行。互惠互利是推动贸易自由化的动力。在FTA一般实行经济体间的零关税,这无疑会增加出口商品竞争力,增加区内贸易额贸易创造效应。但是同时也会出现贸易转移现象。从世界经济发展史来看,贸易自由化将给经贸双方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通过FTA,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贸易双方的交易成本,刺激贸易需求增长,使国家之间的产业分工更为合理。所以,建立FTA已经成为各国为实现经济增长的重要政策安排。据WTO专家统计,各国之间建立双边贸易自由区,区域内贸易已占到全球贸易的50%以上。据中国商务部官员介绍,最早建立的是由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牵头的北美自由贸易区,墨西哥因此一跃成为南美洲仅次于巴西的第二贸易大国,区内贸易量占整个墨西哥贸易总量的62%。

中国的自由贸易协定发展趋势[3]

  截至2009年6月,中国内地分别同中国香港、中国澳门、智利、东盟、巴基斯坦、新西兰、新加坡等签署实施了八个自由贸易协定,并加入了亚太自由贸易协定。与秘鲁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也已经完成。正在谈判的自由贸易协定达12个,涉及澳大利亚、冰岛、海湾合作委员会、南部非洲关税同盟等29个国家和地区,涵盖我国外贸总额的1/4。另外,正在对与韩国、日本、挪威、哥斯达黎加等国家建立自由贸易区进行可行性研究

自由贸易协定对投资项目决策的影响[3]

  投资国与目标国的自由贸易协定以及目标国之间的自由贸易协定是影响境外投资的重要因素。投资国与目标国之间的自由贸易协定直接影响双方的货物交易、投资项目准人、税收待遇等,双边税收协议则规范双边税收安排和减少双方重复征税,而目标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自由贸易协定则会影响投资项目的市场战略和布局。前两者已经有许多著作论述,笔者将从目标国与其他国家自由贸易协定的关务安排角度评估投资项目。

  1.评估投资区位的自由贸易协定种类和范围

  在评估境外投资项目时,自由贸易所涉关务环境是个重要因素。投资者应该考虑该区域所涉自由贸易协定,了解自由贸易协定是否覆盖项目原材料供应地区和市场地区。因此,应该搜集包括所涉自由贸易协定的种类、自由贸易协定所覆盖的国家和地区、投资项目所涉进出口商品在自由贸易协定中的优惠税率、检验检疫和技术要求等信息

  2.根据原产地规则确定所投资项目的生产和制造布局

  原产地规则一般是自由贸易协定中的核心内容之一。由于具体国情、发展阶段以及利益需要的不同,各经济体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也有所不同,每个协定的原产地规则各有差异。有些协定对原产地规定非常严格,以防止其他国家业者以转运或简单加工的方式搭便车,如北美自由贸易区对于原产地的规定为该协定中最重要的部分,其规定十分详细与严格。一般来说,除了主要有“完全获得或者生产”准则外,还有税则归类改变准则、从价百分比准则、制造或加工工序准则以及混合标准等(见表)。不同的自由贸易协定对采取不同准则,每个准则的具体参数差异很大。

表 原产地规则中常见的“实质改变标准”列表
序号原产地标准解释备注
1受惠国完全获得或生产标准全部为用本国产的原料、零部件生产制造的产品。不同自由贸易协定的标准大同小异。
2受惠国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如果进口成分与其制成品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以下简称《协调制度》)中的品目号不同,即发生了变化,则经过了实质性改造。例如,章改变标准、4位税目改变标准、6位税目改变标准等。
3受惠国增值百分比标准根据进口成分(或本国成分)占制成品价值的百分比来确定其是否经过实质性改变。具体的百分比依据协定的不同而不同,比如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是40%的增值比率,北美自由贸易区是30%的增值比率。
4受惠国制造或加工工序标准以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某些加工阶段为最低的加工要求,非原产材料必须完成这些规定的加工工序才能获得原产地资格。不同的产品及不同的自由贸易区所指定的制造或加工实质工序各不相同。
5给惠国成分标准产品中必须含有进口国一定百分比的成分。在计算进口成分时,可计为受惠国的本国成分。
6混合标准两种及以上标准的混合。例如,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中对纺织物的原产地规则采用40%的增值标准与实质加工标准,满足两者之一即可。
7其他制定的除上述标准以外的其他标准。例如,累计标准:把一个经济区域内若干个或所有受惠国(或地区)生产加工产品所取得的增值,作为受惠国的本国成分加以累计。

  投资商应根据市场目标国与投资东道国之间自由贸易协定的原产地标准,安排项目的生产制造,包括在生产国的制造工序、加工程度、增值比率等,以满足协定中存在的“受惠国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受惠国增值百分比标准”和“受惠国制造或加工工序标准”等。

  3.根据自由贸易协定的有关规则确定筹供安排

  在安排原材料和料件筹供和购买时,应该根据市场目标国与投资东道国的协定要求,从以下方面进行考虑:

  (1).根据与投资东道国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在自由贸易区内部购买和筹供原材料,以减少原材料的关税成本。

  (2).确定当地采购比例,以满足协定中的“受惠国增值百分比标准”,以减少成品进入目标市场国的关税成本。

  (3).根据协定中“给惠国成分标准”确定是否在目标市场国购买原材料及其比例,以减少成品进入目标市场国的关税成本。

  (4).在自由贸易协定中往往都有原产地累计条款,即在确定受惠国产品原产地资格时,把若干个同属于某个经济集团的受惠国或所有受惠国(地区)视为一个统一的经济区域,在这个统一的经济区域内,原产的原料、零部件和生产、加工过程中对产品的增值均可作为这个统一的经济区域内的某一个受惠国本国的原产成分而加以累计。根据原产地累计条款,确定在同一个集团中或者该市场目标国所有的受惠国(地区)中进行采购和筹供,以减少成品进入目标市场国的关税成本。

  4.物流安排和运输

  在利用自由贸易协定的货物贸易的优惠税率时,应该在物流和运输安排上考虑“直接运输规则”。直接运输规则是自由贸易协定中重要的条款,即要求原产于出口受惠国的产品必须直接运至进口给惠国。直接运输规则同进还是原产地规则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虽然与产品的原产地无直接联系,但它是一个必要的技术性手段,以确保运至进口给惠国的产品就是出口受惠国发运的原产品,避免达经第三国时进行任何再加工或被换包。协定允许货物达经出口受惠国以外的第三国,不管货物是否在过境国转换运输工具或暂存货柜,但这必须是由于地理原因或运输需要,且要符合以下条件:货物一直处于该过境国海关的监控下;未在当地市场销售;未交付当地使用或消费;除装卸和为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而作的必要处理外,未在那里进行过任何再加工等。

  从上面可以看出,关于利用自由贸易协定的规划,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产品“原产地规划”。

参考文献

  1. 何志工,安小平著.东北亚区域合作:通向东亚共同体之路.时事出版社,2008.7
  2. 刘晏良主编.新疆利用外资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2008.8
  3. 3.0 3.1 肖世练编著.关务管理 企业篇.中国海关出版社,20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