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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培训权是劳动者有要求接受职业技能的教育和训练的权利,并可根据这一权利享受相应的待遇的权利。
1975年的国际劳工公约《人力资源开发中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作用公约》和建议书要求批准公约的成员国制定政策和计划,以提高个人对工作和社会环境的理解能力,通过个人或集体去影响工作和社会环境的能力。鼓励并协助所有人在平等和毫无歧视的基础上,按照自己的利益和愿望去发挥并运用其工作能力。为此应当建立和发展开放、灵活和补充的普通教育、技术和职业教育、教育和职业指导与职业培训制度。包括政策和计划、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管理人员和个体经营者的培训、特殊地区或特殊经济活动部门的计划、人口中的特殊群体、促进培训和就业方面男女机会均等。
我国劳动者的职业培训权,主要表现在劳动者在职培训中,但也包括就业前培训。劳动者在就业之后的职业培训权内容广泛,主要有:
(1)获得参加各种职业培训资格的权利。劳动者依法要求参加规定的各种技能职业培训,用工单位不得拒绝。
(2)在职工培训中,有权获得规定的学习时间的权利。对于按规定必须安排一定工作时间从事学习的,用人单位应当积极安排。
(3)在职业培训中,按规定由用人单位负担的费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已经由劳动者代付的,用人单位必须依法返还。
(4)进行特殊培训的权利。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要求进行专门培训是职工培训权的具体内容之一。
(5)获得职业培训证书或资格证书的权利。我国的职业培训中心环节就是建立统一的资格证书制度。通过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建立起职业技能培训网络、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职业技能鉴定网络,逐步建立和完善职业技能开发体系,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培训权得以实现。
当今人类社会经济形态由工业经济向知识经济过渡,高科技产业的发展,知识经济的逐渐到来,迫切要求劳动者素质的升级换代,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素质要求越来越高。社会上不需要任何劳动技能的工作岗位越来越少。因而劳动者必须通过职业技能培训获得所需要的技术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才能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为自己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在职业上有更多的选择性;同时上岗后,及时适应工作岗位对劳动者素质的要求,在职业上获得发展。[1]
劳动者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目的在于获得从事某种职业所必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实际操作技能、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教育和训练,以便选择职业和在职业上获得发展。就业前,劳动者必须通过职业技能培训获得所需要的技术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才能为自己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上岗后,劳动者也必须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以适应工作岗位对劳动者素质的要求。
因此我国将接受职业培训规定为公民的权利(见《职业教育法》第五条规定),将依法实施职业教育规定为各级人民政府、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如我国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并于同年9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普及程度,实施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建立、健全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并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