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正义理论的典型代表为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他试图构建一种社会基本结构,通过两个正义原则作为骨架来支撑起他的平等理念。
罗尔斯对正义原则的表述如下:
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结构都是相融、类似的自由体系,都拥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A.在与正义的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
B.依系于在机会公平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可以这样来理解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一些社会基本物比其他的社会基本物更为重要,前者不能被牺牲。具体来说,自由平等优先于机会均等,机会均等优先于分配平等。差别原则只有在促进最不利地位的人的利益时才被允许。
随着对正义研究的深入,哲学家还将正义分为不同的类型,如分配正义、惩罚正义、补偿正义和程序正义等。分配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指的是正义的分配福利和负担。它需要考察是否由于某一政策或行动而获得利益,但是对于如何分配才算正义,不同的人提出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应该平均分配,有人认为应该参照能力或者需要分配。惩罚正义(Retributive Justice)意味着对某些人予以惩罚,其基本要求是惩罚与罪状相符。在某些条件下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行为者的道德责任,这些条件称为谅解条件,根据乔治的观点,谅解条件有三个,即缺少行为可能性的条件,缺乏必要认识的条件,缺乏必要自由的条件。补偿正义(Compensatory Justice)要求对过去给某些人造成的伤害或不正义给予正义的补偿。这就需要考虑到如何补偿或者补偿多少合理的问题,以及涉及伤害如何衡量的问题。程序正义(Procedural Justice)是指决策、程序和各方协议正义,其标准是“回报、惩罚、福利、成本分配的原则和程序是否正义”。[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