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盗版(Network Pir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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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盗版是指利用电子网络以数字化的形式发布未经认可的版权资料。
网络环境下的盗版是传统盗版行为在网络媒介中的延伸,区别于传统盗版行为,网络盗版除具有一些传统盗版的基本特征外,还具有其自身的特征:
1、无形性
在传统盗版中,盗版作品通常通过一些有形物质承载着,如书籍、光盘等,而在网络环境下,所有被盗版的作品无论是文字、音乐还是图片等都表现为数字化作品,所有作品都可用二进制数字编码表现出来,所有作品都可以通过计算机进行处理、存储并通过互联网传播,盗版物在网络环境下被无形化。
2、易复制性
只要是在网络上公开运行的知识和信息,全球用户就可以通过网络下载作品,网络作品的复制极其容易。与传统盗版不同,网络盗版脱离了有形载体具有无形性,使得网络作品可以无限制地复制,网络盗版物可以无限制地传播。而且,由于国际互联网不分地域和国界,网络作品的复制和传输都是瞬间完成,使得盗版行为随时随地可能发生。
3、可变性
由于网络盗版物的无形性、极易复制性及数字产品的特殊属性,网络作品的内容很容易地被修改,如在网络上转载时擅自删除作者署名、破坏作品完整等,这种对网络作品内容上的改变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都侵犯了网络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
网络盗版现象愈演愈烈,不仅在中国,世界各国纷纷举起打击网络盗版,保护网络著作权的大旗,网络盗版现象的猖獗不是偶然的,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计算机与互联网的普及
在数字技术普遍应用的信息化社会中,计算机与互联网走进了千家万户,已经渗透到人们的学习、工作、生活中的方方面面。自1994年中国正式接入互联网以来,中国互联网市场持续增长,2005年,中国互联网用户首次突破1亿,2009年底中国互联网用户数达到3.84亿,比上年同期增长28.9%,互联网用户位居全球第一,互联网渗透率达到全球平均水平。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互联网已日渐成为中国人沟通、娱乐、咨询和交易的主要媒体,越来越融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并对人们生活、企业发展和社会进步产生巨大影响。
2、利益诱使盗版者驶向网络
网络为盗版者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容身之地,网络盗版者既不需要向所有权人交付版权费,也不缴纳各种税款,却可以付出极低的成本在很短的时间获取几倍甚至几十倍的利润,况且目前我国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健全。在这样的情况下,这样低成本高利润的行业当然会有很多人冒着低风险来赚取高收益。
3、消费者权利意识淡薄
消费者权利意识淡薄,不仅体现在对自己的权利不重视,在知识产权领域,更重要的是体现在对他人权利的不重视,对知识经济价值的不重视。这种潜意识里的不重视无形中影响了人们的消费心理,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教学研究中心主任刘春田教授曾说:“每个人都知道面包、馒头是有价值的,对于物质产品知道用钱去买,认为物质产品才是商品,总觉得文化产品与金钱搭不上。”在这样的消费心态影响下,消费者更愿意购买性能差不多而价格却相当便宜的网络盗版产品,甚至有人理所当然地对直接从网上下载、观看盗版内容已经是习以为常了。
4、被盗版者缺乏维权积极性
在网络环境下,受到侵害的知识产权权利人,要单独地一个个地去将盗版者诉至法院,付出的成本太高。首先诉讼成本高,受到侵权者在承担大量费用的同时未必能够胜诉;此外时间成本高,执行成本也高。这就导致了被盗版者得不到适当的补偿,最终缺乏维权的积极性。
计算机技术日新月异,以技术手段来保护网络著作权可能很快又会被新的技术而攻克,而法律手段则更为稳固和有效。打击网络盗版,法律手段是保护网络著作权的根本。
1、完善立法,健全我国网络版权制度
我国2001年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对于网络版权的保护仅仅体现在个别条文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也仅仅是对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的管辖、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内容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等某些方面作出解释,而2006年国务院制定并通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其主要内容更多的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内容及权利限制、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等,这些构成了我国初步的网络版权保护制度,但还不够健全,没有形成体系。如网络复制权的界定、网络侵权行为的类型、纠纷发生后原被告身份的认定及赔偿标准等内容都需要进一步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且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侵犯网络版权的行为方式不断更新。这就要求国家在立法时要具有前瞻性,以解决网络版权的专有性与社会大众对网络作品需求的矛盾,平衡权利人的利益与大众获取知识的利益之间的关系。
2、建立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和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由于网络的开放性,权利人很难向使用自己作品的人逐个地去许可、收费,这就使得权利人无法实现对自己作品的有效监控及保护。在网络环境下,设立专门的网络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著作权人可以委托该机构代为行使许可权和收取费用。在这一制度下,无论是著作权人还是作品使用者,面对的是一个统一的集体管理机构,这不仅保证了著作权人应享有的权利不受侵犯,同时也使公众能够合理地使用网络作品。
3、明确网络用户相关责任的承担
只要作品放在网上就可以随意取用的错误观念不仅深入中国,世界各国的网络盗版案件也是屡禁不止,为此法国、韩国等国家在著作权法中增加了“断网条款”。这样的条款对目前我国社会发展情况而言可能过于严格,但我们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明确网络用户的相关责任,及对非法下载影视、音乐、游戏作品的网络用户,在经过两次警告后,仍不听劝阻的,第三次警告时,将可以通过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途径给予受侵害人相应的救济,使网络用户要:通过对经济虚拟化趋势和金融危机频发的分析和思考,文章认为经济过度虚拟及对其规制的滞后是危机频发的主要原因。制定相应规范和监管措施,完善企业产权结构和治理模式,规范中介市场和行为,积极参与和调控全球化进程,维护转型期的金融安全和经济公平,是我国现阶段应对经济虚拟化与金融危机的有效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