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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多数代表制是指在选举中要进行两轮以上的投票,在前几轮投票中都要求候选人必须获得绝对多数票才能当选,最后一轮才由在上一轮投票中得票最多的两名候选人竞选,获得相对多数票者当选。
是比较好地保证了当选人的民意基础,使代表性的原则得到了更好的体现。但它的缺点也相当明显,即,在绝对多数制的严格应用下,难以产生当选人,甚至有可能出现产生不了当选人的情况。如果大多数选举都得在多轮投票之后,才能勉强产生出过半数的当选人。那么选举就不是有效率的工作机制了,因为它太耗费人们的金钱、时间和精力。而相对多数制则能快捷地产生当选者,由于只要选票多于对手就能当选,所以只要一轮投票就可以完成选举工作。但它的缺点是代表性比较差,至少理论上是这样。比如5个候选人竞争一个当选名额,如果大家的得票率都不相上下,那么很可能得票不到25%的人就能当选,这样它的代表性就差了一些。当然,相对多数制的代表性并不总是这么差。实际上,相对多数制有利于选票的集中,从而减少了许多自知份量较轻的候选人参选的积极性,因而真正会去参与席位角逐的一般是2到3名候选人。这样,当选人的得票率就不会像前述的理论例子那么低了。
几乎无法在各国的重大选举里找到实例,原因就在于选举超过一定规模以后,要产生获得绝对多数票的候选人,其成本太高。因此,一般是在绝对多数制之后辅之以相对多数制。即,如果第一轮投票时,没有候选人得票超过50%,则举行第二轮选举;在第二轮投票时,以得票相对多者当选,而不考虑所得选票是否超过总票数的半数。实际上,这第二轮表决就是由绝对多数制改成了相对多数制。例如,我们较熟悉的现在的俄国总统选举,采用的就是第一轮以绝对多数制计票、第二轮以相对多数制计票的二轮选举制。
在讨论绝对多数制时,总是遇到总票数的问题。总票数有多种算法,一种是以实际参加投票的选民人数计为总票数;一种是以选区内登记的选民数计为总票数;还有一种是以选区内有选举权的选民人数计为总票数。我们国家通常将有选举权的选民自动计算为登记的选民,所以第二种与第三种算法在我国往往没有区别。在实践中,第一种总票数算法占主导地位,后两种算法较少使用。
1998年底四川省遂宁市中区步云乡的乡长选举就是在第三种总票数算法基础上的绝对多数制。即得票超过该乡有选举权选民总数的半数的候选人始得当选乡长。 村委会组织法规定的村委会成员产生办法的选举制度,实际上是在第一种总票数算法基础上的绝对多数制。
但是,随着乡镇选举的开展,绝对多数制将面临严峻的考验。因为,一、选民人数扩大和选举的地理范围扩展以后,候选人难以近距离地接近大多数选民,也就难以动员对自己的绝对多数的支持。二、社会的多元化大大发展,比如在普通的一个有3万选民左右的乡镇举行选举,假设这个乡镇由15个村组成,每个村的选民平均为2千人,那么很可能这几个村多数选民支持的候选人始终得不到另外几个村多数选民的支持,总之得不到1万5千张或实际参加投票总人数的一半以上的选票。这里举的还只是地理上的选民分化,事实上,一个乡镇的选民还在职业、经济状况、对外交往、兴趣爱好等方面有着很大的多样性,使得候选人几乎不可能得到全部选民或参加投票选民的绝对多数票。因此,为了保证未来选举的顺利开展,应该在将来的乡镇一级选举中考虑实施相对多数制。
总票数的算法方面,目前村委会选举时的算法比步云乡乡长选举时的算法更有效一些。因为并不是所有有选举权的人都有可能参加投票。比如步云乡乡长选举时就出现了这样的情况,全乡8千多人中有2千人左右在外地打工,要这部分人回乡参加投票是不可能的。另外,有效的民主选举也不要求所有有选举权的人都参加投票,允许一部分人因为各种原因不参加投票本身就是符合民主精神的。当然,另一方面决不能允许大多数有选举权的人未参加投票的选举成为合法选举,那是直接违背民主精神的。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的投票,选举有效”,这是一条很科学的标准,未来在组织乡镇选举时,应当采用这个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