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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承诺制度是反垄断执法中的一项制度,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它是指在反垄断执法调查中,被调查的经营者如果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关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涉嫌垄断行为的消极后果,反垄断执法机关可作出中止调查决定;在经营者履行承诺后,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作出终止调查决定,从而结束执法程序的垄断行为处理方式。
从《反垄断法》及三大执法机关的程序规定看,我国经营者承诺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实体和程序方面:
1.承诺程序的启动
对反垄断执法机关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可在调查期间提出中止调查申请,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关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行为影响。中止调查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载明下列内容:一是涉嫌违法的事实及可能造成的影响;二是为消除行为影响而承诺拟采取的具体措施;三是实现承诺的日程安排和保证声明等。
2.中止调查决定的作出
反垄断执法机关根据被调查经营者的申请,在考虑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后果及社会影响等具体情况后,可以决定中止调查,并作出中止调查决定书。中止调查决定书应当载明被调查经营者涉嫌违法的事实、承诺的具体内容、消除影响的具体措施、时限以及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承诺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3.承诺的履行与监督
反垄断执法机关基于经营者申请作出中止调查决定后,经营者应当履行其承诺。为保证承诺的履行,一方面,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反垄断执法机关提交履行承诺进展情况的书面报告;另一方面,反垄断执法机关应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
调查程序中止之后,视情况的不同,可能会产生两个结果:第一,如果经营者已经履行承诺的,反垄断执法机关可以决定终止调查,并作出终止调查决定书。终止调查决定书应当载明被调查经营者涉嫌违法的事实、承诺的具体内容、消除影响的具体措施、履行承诺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等内容。终止调查决定作出后,案件处理程序结束。第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反垄断执法机关应当恢复调查:经营者未履行承诺的;作出中止调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中止调查决定是基于经营者提供的不完整、不正确或者误导性的信息而作出的。
经营者承诺制度主要是出于行政效率和节约行政成本的考虑。与正常的反垄断执法一样,经营者承诺制度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解决相关行为可能产生的竞争问题。因此,如果经营者在执法机构调查之初,能够很好地同执法机构沟通,并通过承诺采取一定的行为,以消除执法机构最初的竞争担忧,那么执法就变得没有必要了,这无论对经营者还是竞争执法机构都是有利的。
经营者承诺制度对竞争执法机构的意义在于:
(1)加速了执法机构处理案件的速度,尤其是对那些先天不具有“必然可处罚性”的商业实践的处理;
(3)节约行政执法资源,使执法机构有更多的精力和资源关注那些真正有害于市场竞争的恶性垄断行为,如卡特尔行为。
经营者承诺制度对涉案企业同样有益,突出表现在:一是经营者承诺制度通过赋予企业在执法机构调查之初主动参与竞争问题的探讨,并积极为解决执法机构所关注的竞争问题寻找解决之道,能够使企业脱离受调查的烦恼;二是经营者承诺制度一旦顺利完成,案件即告终结,并且不伴随对相关行为的违法认定和处罚。这对企业而言不仅避免了长期累诉,也回避了违法风险,维护了企业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