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经纪商(Brokerage House/ Brokerage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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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证券经纪商,是指接受客户委托,代客买卖证券并以此收取佣金的中间人。证券经纪商以代理人的身份从事证券交易,与客户是委托代理关系。证券经纪商必须遵照客户发出的委托指令进行证券买卖,并尽可能以最有利的价格使委托指令得以执行;但证券经纪商并不承担交易中的价格风险。证券经纪商向客户提供服务以收取佣金作为报酬。
在证券交易所从事代客买卖的经纪商又可分为佣金经纪商、大厅经纪商和专家经纪商三种。
①佣金经纪商是证券交易所会员公司派在交易大厅内专门为顾客代理买卖的经纪商,交易完成由他们收取佣金。
②大厅经纪商是以私人身份在证券交易所取得会员席位,不属于任何会员公司的经纪商。大厅经纪商在证券交易所大厅内专门接受其他经纪商的委托代为买卖,成交后从中收取佣金。
③专家经纪商或称为专业经纪商、特约经纪商。这种经纪商同时具有经纪商和自营商双重身份,他们既可以代客买卖证券,又可以自营买卖证券。他们各自专门从事某几种股票的买卖活动,专门研究和等待所受委托的股票的行市涨落,以便在适当时机买卖,所以他们可称得上某几种股票的研究专家。
(1)必须是经国家证券管理机关批准的可以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法人。
(2)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和承担从事证券代理业务风险的能力。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尤其是证券经纪业务的规章制度。
(1)有拒绝接受不符合规定的委托要求的权利,即投资者的委托要求应符合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的规定。
(2)有按规定收取服务费用的权利,如交易佣金等。
(3)对违约或损害经纪商自身权益的客户,经纪商有通过留置其资金、证券或司法途径要求其履约或赔偿的权利。
同时,证券经纪商也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这些义务主要体现了为委托人服务和公平买卖的原则,例如:坚持信誉为本、客户至上;坚持客户优先、委托优先;坚持为客户负责,但不代替客户进行决策;坚持公平交易,不得以非正当手段牟取私利。
1。认真与客户签订买卖证券的委托契约,即"开户"。
2。坚持了解客户原则,经纪商应认真审查委托人,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客户,不接受其委托。
3。证券经纪商必须忠实办理受托业务。
4。经纪商对委托人的一切委托事项负有严守秘密的义务,未经委托人许可严禁泄露。但答复主管机构与交易所查询者不在此限。
5。经纪商若接受委托,代客买卖证券,在成交时应制作买卖报告书交付委托人。
6。经纪商对委托人的委托买卖内容及交纳保证金和证券库存的变化必须有真实的凭证和详实的记录;接受客户交纳的保证金及交存的证券后应该给委托人合法的凭证。
7。按我国现行的法规规定,证券经纪商不得接受代替客户决定买卖证券数量、种类、价格及买入或卖出的全权委托,也不得在营业场所以外的地方,接受有价证券委托;同一证券经营机构在同时接受两个以上委托人就相同种类、相同数量的证券按相同价格分别作委托买入和委托卖出时,不得自行对冲成交,必须分别进场申报竞价成交。
8。根据现行有关规定,经纪商在接收客户委托时,不得向客户融资或融券。经纪商在证券代理买卖中必须履行上述义务,如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委托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如因证券经营机构过失,造成委托人的损失,须负赔偿责任。委托人如遇证券经纪商违约造成损失而又不履行赔偿责任时,可向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投诉或请求仲裁,也可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按其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