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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行政机关

  	      	      	    	    	      	    

目录

什么是经济行政机关

  经济行政机关,是指依法建立并代表国家行使经济管理权的政府机关。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其本质是确认和规范政府干预经济之法。政府在经济法的形成发展过程中占据了非常重要的地位,并在经济法的范畴内具有了其特定的主体内涵。[1]

经济行政机关的特点[1]

  1.经济行政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

  任何一个国家在履行其经济管理职能时都要依靠一定的国家权力,经济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使经济管理权,并不是独立于政府的机关,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各司其职,经济行政机关是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领域内代表国家行使经济管理权

  (1)有别于国家机关中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是实现司法权的机关,经济行政机关所拥有的经济管理权是行政权的一种具体形式,与审判权是两种性质不同的国家权力。

  (2)是专司经济职能的行政机关

  经济行政机关具有一般行政机关的共性,作为一种相对独立的行政机关,必然具有其自身的特性,其特性主要是由于它的任务是代表国家行使经济管理职权决定的。不能笼统地认为一切行政机关都可以成为经济行政机关,这是抑制政府过多干预的认识基础。政府机关内部存在具体有效的分工,分别处理国防、文化教育、卫生、公安等各个领域相关事务。

  2.经济行政机关权力的行使以社会利益为终极目标

  经济学家提出了“政治创租”和“抽租”的概念。“政治创租”是指政治官员利用行政干预的办法来增加私人企业的利润,诱使私人企业向他们提供利益;“抽租”则描述了这样一种情况,政府官员故意提出某项会使私人企业利益受损的政策作为威胁,迫使私人企业割让一部分既得利益给政府官员。这些情况的发生使得社会资源浪费,并且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从而使人们对市场机制的合理性和效率发生了根本性怀疑,进而导致政府失灵。经济法的本质是确认和规范政府干预经济之法,“政治创租”和“抽租”现象的发生是与经济法产生的根本原因相抵触的,也是政府干预市场经济要依据经济法的原因之一。因为政府作为社会公共经济管理者要进行经济管理,应当采取一种普遍性的措施,着眼于社会整体,而不是着眼于某个个体,更不是单纯为了自身的利益出发,否则不但不能纠正市场失灵,反而会因为拥有强大的行政权力而更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的基础。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应当有效保护公民个人利益、法人利益和国家利益,并对这三种利益加以法定的限制,这是各种利益主体的共同要求,也是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根本途径。因此,经济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使经济管理职权,是以社会利益为最终目标。

  3.经济行政机关具有经济行政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经济行政机关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其行使经济管理职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的前提与基础。学术界对于经济行政机关是否具有法律上的人格,有不同的认识,从对目前各学者的论述的整体来看,多已认为经济行政机关具有经济权利能力和经济行为能力。经济行政机关的经济行政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具体表现为法律赋予的管理权限。这是经济法主体区别于民商法主体的一个重要方面。

  强调其管理权限是出于两个方面的理由。一个方面是指:经济行政机关具有有效的管理权限是实现其对市场经济进行有效的管理、调控、监督的保障;另一个方面是为了确认和规范政府对经济的干预行为。首先,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的特征,经济法主体的地位是不平等的,简而言之,一方是管理者,另一方是被管理者。经济法的产生说明了市场失灵是政府介入市场经济的重要原因,但是,政府也是有可能失灵的。原因之一是政策决策和运作会受到利益团体和个人的支配。政府失灵的第二个原因就是政府决策和实施的复杂性。政府决策人员如何构成,决策方案怎样通过,以及决策所依据的信息是否准确及时,能否作出可靠的分析和正确的判断,都是十分复杂的。在这个复杂过程中很容易在某个环节出现问题,从而导致决策的失败,由此就产生了政府失灵。因此,经济法不但是一部“确权”法,授予国家的相关部门积极管理经济的权力(管理职责),纠正市场的失灵。同时,经济法也是一部“限权”法,具有经济管理权的经济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实施其经济管理行为,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行使,同时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从而使经济行政机关在广泛的经济管理活动中能够分工明确,管理有效、公平,妥善处理与其他类型的经济管理机关和被管理者的相互关系。因此,在经济法中,经济行政机关对企业负有的义务,是与经济管理权限紧密相连的。根据经济法的本质、特征和功能,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人手,经济行政机关对企业所承担的义务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尊重企业商法自治的义务;保护企业公平竞争公平交易应有秩序的义务;促成企业享受法定权利和利益的义务;向企业提供某种经济利益的义务。

经济行政机关的种类[2]

  经济行政机关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做多种不同的分类。

  (一)以经济行政机关享用的经济管理职权内容区分,可以分为四类

  1.宏观经济调控机关

  又称综合经济管理机关。如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即属于此列。它们的任务是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方针和产业政策,保持经济总量平衡,抑制通货膨胀,优化产业经济结构,实现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健全宏观调控体系,完善调控手段,改善宏观调控机制。无疑,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必须从国家公权力执掌者的地位出发,强化政府的宏观经济调控职能。因此宏观调控机关的地位是很重要的。

  2.专业经济管理机关

  如铁道部、交通部、建设部、农业部、水利部、商务部、信息产业部,即属于此列。它们的任务是制定行业规划和行业政策,进行行业管理,引导本行业产品结构合理化;维护行业平等竞争的秩序。

  3.市场管理机关

  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即属于此列。它的任务是反对不正当竞争和限制竞争,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的秩序,保护竞争者合法利益和消费者权益市场经济的发展依赖于自由、公平竞争秩序,因而市场管理机关的地位是很重要的,应该得到加强。

  4.职能管理机关

  如政府的标准化计量、产品质量部门等。它们的任务是就市场管理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在一定的经济领域实施职能管理

  (二)以其行使职权发生效力的区域范围为标准,经济行政机关可以分为两类

  1.中央经济行政机关

  又称全国性的经济行政机关,指国务院的各个经济管理机关,它们依法行使的经济管理权,其效力及于全国的范围。

  2.地方经济行政机关

  它们依法行使的经济管理权,其效力仅及于该机关所在区域。

  (三)以其设置时间的长短为准,经济行政机关可以分为两类

  1.常设经济行政机关

  它所管理的经济事务具有经常性。除非有关设置该机关的法律废止或权力机关依法做出撤销设立该机关的决定,常设经济行政机关长期存在。

  2.临时经济行政机关

  它所管理的经济行政事务具有临时性。一旦完成特定的临时性任务,该经济行政机关即被撤销。显然,临时经济行政机关的设置,是经济体制转变时期的过渡措施。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设置临时经济行政机关的现象将会大大减少乃至消灭。

经济行政机关设置和运行的原则[2]

  根据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要求,经济行政机关设置和运行的原则主要包括下列各点。

  (一)政企分开

  政府的职能是宏观调控、社会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而不是直接经营企业。企业拥有自己的自主经营权,而不具有或兼有政府管理职能。在政府职能中,宏观调控和对市场的社会公共管理也主要是间接管理,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政府对企业的直接管理、直接经营不同。坚持政企分开的精神实质是区分公法与私法、公权与私权、公法主体与私法主体、公法关系与私法关系。政企分开的关键在于企业不能享有对经济事务的社会公共管理权,经济行政机关不能享有商事权利。

  (二)精简、统一、效能

  这是政府对经济进行适度干预的需要。应该说,1998年和2003年的国务院机构改革体现了这一精神:一是加强了宏观经济调控部门,二是调整和减少了专业经济部门,三是加强了经济监管部门。这样,可以实现经济管理的高效和协调运转。

  (三)权责一致

  明确经济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划清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相同或相近的职能交由同一个部门承担,克服了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弊端。

  (四)依法行政

  经济行政机关管理经济事务的传统做法是:其机关的业务工作部门负责管理,其机关的法制工作部门负责执法。这种做法,忽视了“管理”与“执法”的一致性,既不可能科学地进行管理,也不可能有效地进行执法,违背了依法治国的精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秩序的要求,是使“管理”与“执法”有机统一起来,即管理必须依法,执法依存于管理之中。两者结合的核心,是使管理纳入法制的轨道,管理的权力接受法律的约束。

参考文献

  1. 1.0 1.1 张晨颖,周宝妹.经济法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05月第1版
  2. 2.0 2.1 王保树.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03月第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