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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理剥采比是指经济上允许的最大剥岩量与采矿量之比。它主要是根据经济因素确定的,是确定露天开采境界的主要依据。它不表示露天开采境界内某一具体空间或时间的岩石量与矿石量之比,没有具体的几何意义。
1.成本比较法
根据矿床可以同时采用露天和地下两种开采方法,比较二者之开采成本确定其分界线位置,即
(1)
式中:nJ1—根据地下开采成本确定的经济剥采比,t/t;
CD—矿石地下开采成本,Y/t;
a—露天矿纯采矿成本,Y/t;
b—露天矿剥离成本,Y/t。
由上式确定的经济剥采比存在以下不足:
①式中a仅定义为纯采矿成本是不严密的,还应包括矿石到达销售地点的其他成本,如选矿成本、运销成本等;因为任何矿产品不可能从坑边直接进人市场,至少也要人工分选或储存、运输才能进人消费市场。
②没有考虑到两种开采方法在矿石回采率方面的差别,而实际上差别很大。例如我国煤矿露天开采回采率一般在90%以上,而地采回采率平均不到50%。
③仅比较开采成本也欠合理。人类从事经济活动的目的是为了获利,而上式反映的仅仅是开采边界层矿体的成本相等,不能保证获利;而且式中的地采成本是一项模糊成本,一个矿床适于地下开采的方法也不止一种,因而该参数的选取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④式中CD含义也不明确,应规定为总成本(即销售成本),并且应与a的成本相互对应。在综合考虑以上因素之后,式子确定的剥采比应称为无盈亏剥采比,不宜称为经济剥采比。
2.价格法
该方法计算的经济剥采比主要用于仅适于露天开采的矿床或地下开采暂时无法进行的矿床,计算式为:
(2)
式中,nJ2—按矿石售价计算的经济剥采比,t/t:
d—矿石售价,Y/t;
a、b—同式(1)。
由式(2)计算的剥采比同样a中也应包括矿石到达销售地点的全部成本,如开采成本、加工成本和运销成本,在考虑这些因素后准确称呼应为无盈亏剥采比。否则nJ2中未考虑矿石的加工成本,就无法保证开采边界层矿石不亏损,也更谈不上经济了。
如果称nJ2为经济剥采比,在式(2)中还应考虑一个最低盈利的要求,即:
(3)
式中nJ3—按价格确定的经济剥采比,t/t;
e—露天开采单位矿石储量最低盈利要求,Y/t;
a、b、d同前式。
按式(3)计算的nJ3考虑了露天开采边界层矿床时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在西方国家(如美国)仍称nJ3为无盈亏剥采比(break—even stripratio),这时就不严密了,因为nJ3中已考虑了最低盈利要求,所以称nJ3为经济剥采比才更为准确。
鉴于人类对生存环境的日益重视,恢复被采矿作业破坏了的自然、生态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且费用也不断提高。因此,有的学者还提出在nJ3计算式中再增加一项复垦费用,即:
(4)
式中nJ4—考虑复垦费用后计算的经济剥采比,.t/t;
c—分摊于单位矿石上的复垦费用,Y/t;
其余符号同前式。
通过以上分析,国内外在经济剥采比或无盈亏剥采比的定义和计算方法上存在不严密性和不完善之处,需加以修正。按式(1)、(2)计算的nJ1、nJ2在a中增加矿石的加工、运销成本后应称为无盈亏剥采比,且式(1)中CD应与a的计算同步,即同为坑口成本或到达销售地点的全部成本;按式(3)、(4)计算的nJ3、nJ4应称为经济剥采比;若矿山有复垦要求,则应按式(4)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