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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刑法

  	      	      	    	    	      	    

目录

什么是经济刑法

  依据犯罪对象的不同,经济刑法的概念大致有广义说,狭义说和折衷说三种主流观点。

  (一)广义的经济刑法:指一切与经济活动经济利益有关的所有刑法规范。广义说涉及到了最大范围的经济犯罪,以及一切经济性行政法规中具有刑法性质的法律规范。当然包含了传统的财产性犯罪及其刑罚处罚的法律规范,并随着技术条件的发展,将新兴形态的“公害刑法—环境犯罪”囊括帐下,德国刑法学者替德曼在早期的刑法文献中将这些的保护经济利益及规范经济活动主体的刑事法规范,称为“经济的刑法”。

  (二)狭义的经济刑法:狭义的经济刑法,指以整体经济以及其中具有重要功能的部门或制度为保护客体的刑法规范,不包括调整财产关系的刑法规范。国内学者多采狭义说。持此见解的学者认为,经济刑法只是一种“经济管理的刑法”,强调对国家社会权益的保护。因此狭义说保护的只是“超个人”的经济法益而将个人利益排除在经济刑法的眼界之外。

  (三)折衷的经济刑法:指规定违反经济法规的经济违反行为的触发条件及其法律后果的刑事法律规范。此观点则讲经济刑法的触角具体的限定在经济所需产品的生产、制造、分配和交易等经济过程,并且将个人法益即消费者及参与经济活动者个人的财产利益和超个人的“经济公益”都纳入了保护的对象,同时也将经济活动之外的传统形态的单纯侵犯个人财产的犯罪规范经济刑法的范畴。然而折衷说的“经济违反行为”即包括适用刑罚的经济犯罪行为和适用行政罚或秩序罚的经济秩序违反行为似乎又将经济刑法的外延伸直了一般的经济违法行为。例如德国一些学者将经济刑法同经济生活中的违法行为联系在一起,这样经济刑法就自然包括惩罚偷窃行为的法律。

经济刑法的调整对象

  弄清经济刑法的定义,界定其调整的对象是将经济刑法与其他法律、以及一般刑法根本区分的关键。既然经济犯罪已经成为一种突出的犯罪现象,那么对其调控的刑法手段也应当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对经济刑法的调整对象做出圈定。因此,经济刑法的调整对象就体现为特殊性,内容的确定性和利益的整体性。

  (一)特殊性

  如果说刑法的调整对象内容几乎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全部领域,那么经济刑法则涉足到经济活动中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领域,调整的是市场主体以及市场管理主体在这一系列的过程中的破坏市场经济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

  (二)内容的确定性

  所谓内容的确定性是指刑法所调整的对象是经民商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调整后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经济刑法所调整的对象首先经过其他部门法的调整,从不确定的自然状态转化为内容确定的经济关系。以逃税为例,税法在调整税收关系之前,现实中就可能存在不纳税,少纳税,骗税等多种行为,当税法对这些行为调整时,就会根据国家的价值取向来选择、确定税收关系具体内容的任务。所以,经济刑法所调整的或维护的税收关系只能是先存在一定次数和达到一定数额的行政逃税行为,且这些行为危及到市场经济秩序时。

  (三)整体性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无论是国家还是个人都不可避免成为经济生活中的参与者,那么经济刑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就必然涉及到国家和公民个人的整体利益。也就是说,经济刑法保护的既有关系着国民经济发展的国家和重要经济部门的整体经济利,还包括了犯罪行为侵犯到的消费者的经济利益。这也是经济刑法作为刑法手段的迫不得已性所决定的。如果排除出刑法对任何一种利益的保护,那么它所对应的法律制度的存在就会受到根本的威胁。

经济刑法的特点

  (一)发展性。从经济刑法发展的历史沿革可以看出某些经济犯罪行为在经过一段时间后不再被人类社会认定为犯罪;相反的一些原本并非为犯罪的行为会成为经济犯罪;此外也会出现新的犯罪行为,这就是说,经济刑法的内容具有绝对发展性和包容性的特点

  (二)易变性国家经济政策的易变性决定了经济犯罪和经济刑法的易变性。各国都通过不断修正经济刑法规范,使之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因此,经济刑法的发展趋势是和国家经济体制改革有密切联系

  (三)刑罚的现代化。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人们对于经济犯罪的制裁手段也逐渐现代化。一是刑罚的轻刑化—控制死刑的适用和刑罚幅度适中。只有客观公正合理的刑罚原则才能区分犯罪程度、危害性程度,真正倡导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二是刑事制裁的多元化,从刑法的功能和目的出发,创制开放性的新型刑法措施才能突出刑事制裁的经济性。例如轻型的经济犯罪则适用开放的社会矫正措施;严重的经济犯罪则可适用加限制条件的资格刑,例如行业资格的剥夺等从根本上增强犯罪的综合控制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