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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现行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税收课征权主要集中于中央,凡属税法的颁布、税种的开征与停征,由国务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在一些国家中,中央和地方政府都有税收课征权,地方政府也可在其管辖区域内自行开征某一种税。
从税收课征权限只限于国内到税收课征权限跨越本国领土范围,税收的课征权也经历了一个曲折的演变过程。
国家税收课征权的这一发展,是由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国际经济交往的扩大所决定的。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以及资本主义社会前期,由于商品经济还不很发达,国家间的经济往来很少,课税的权力范围也就限于本国内,即只能在本国领土的范围之内征税。当时开征的关税,其纳税人是本国经营进出口商品的企业、单位及个人,它会间接地影响到其他国家的经济利益,但就课税权而言,仍然没有跨越出本国的领域范围。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从生产到市场日趋国际化。特别是资本主义社会进入帝国主义阶段以后,商品输出发展为资本输出,这是帝国主义的一大特征。随着这一特征的出现,国家间经济贸易日益扩大,并且出现了生产领域的跨国经营。尤其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出现了跨国公司,经营者跨出了本国的领土范围,产生了跨国收入。这时,如果国家课税权范围不扩大到外国企业、外国收入,一些财政收入就要流失。本国的权益就要受到损害。征税是国家权力的一个方面,国家对跨国收入不征税,实质上就等于放弃了一部分国家权力。因此,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新情况,一些国家行使了涉外税权力,不仅对本国公民或公司企业在本国境内的经营所得征税,也对其在外国取得的跨国收入征税;不仅对本国公民征税,而且对居住在本国境内的外国公民以及开设在本国境内的外国公司、企业征税。于是,国家的课税权由限于国内发展到跨越本国领土的范围。
各国税收征管权在各级政权上的划分可能与税收立法权划分一致,也可能不一致。主要有两种情况:税收立法权与征管权保持一致。如法国的税收立法权与征管权均集中于中央,而美国的税收立法权与征管权则相对分散。税收立法权集中于中央,但赋予地方一定的征管权,如日本、中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