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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立法成本是指在制定税收制度的过程中,行政部门和立法部门在立法调研、拟订草案、征求意见、分析论证、提交审议和表决通过的全部过程中所付出税收成本的总和。
由于税收立法是税收分配得以实现的基础和前提,严密高效的税收立法过程是税收分配科学合理和税制优化的内在要求,所以在任何国家和任何存在税收分配范畴的时期,税收立法成本都是客观需要的。税收立法成本的高低,重点反映税收立法工作的效率,它虽然是税收运行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与税制运行的状况以及税制运行过程中的成本支出并无直接联系。税收运行成本主要在税制的执行、税制的遵从以及税收对社会经济活动产生影响的过程中发生。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作为公民消费公共商品而支付的价格,税收收入体现为对政府提供公共商品所付财政成本的补偿,因此,一定时期的税收收入量与财政支出有着本质的内在联系,二者互为因果。可以说,从最基本的意义上讲,一定时期的税收收入是以同期财政支出为基本前提的。同时,由于税收是对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因此,一定时期的税收收入量与经济发展状况密切相关。此外,由于政府收入结构的多元性、税制的非统一性、税务管理能力的差异性等都将作用于一定时期的税收收入水平的形成,因此,一定时期的宏观税负水平是诸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而在一定时期宏观税负水平一定的情况下,微观税负应如何分摊到不同阶层的纳税人?不同阶层纳税人的负税能力如何?不同税负分摊方案的效应怎样?税收立法时均需做全盘细致地考虑,其基本原则是使税法本身具有正义、公平、合理等内在价值,从而使税法成为值得纳税人和执法者共同遵守和尊重的良法,并使税法适应一定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要求。显然,达到这一目标或要求需要立法者配置相应的人力、财力、物力,或者说,必须付出相应的成本。
具体来说,通过立法实现法律体系的协调主要表现为:一是各个法律部门之间要保持协调关系;二是不同法律部门的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规章要保持协调关系。而立法体系作为纵向的,具有不同效力等级的法律、法规构成的整体,其协调主要表现为:一是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都必须同宪法保持一致,不得抵触;二是一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都必须同宪法和法律保持一致,不得抵触;三是一切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都必须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保持一致,不得抵触;四是一切地方政府规章都必须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地的地方性法规保持一致,不得抵触。这种协调是保证税收立法适应经济基础以及其他上层建筑要求的决定性条件。而这是由经济关系对法律的统一要求所决定的。即作为一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法律上层建筑,构成其体系的各个法律部门和法律规范必然在总的和基本的方面反映该经济基础及其统一要求,而共同的经济基础及其对法的统一要求必然形成各个法律部门和法律规范之间的相互协调和和谐一致。而要实现这种协调,就必须通过足够充分的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以及相关法律部门的审查、讨论或论证阶段和过程。为此,同样必然耗费相应的资源。
但就其成本衡量而言,税收立法成本有的包含于国家行政管理费用之中,如我国广义税法的立法主体主要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因此,其税法制定过程中消耗的资源往往难以单独计算;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存在大量税收规章、税收补充规定等低层次、低法律效力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且不少情况是由地方税务机构进行的调研、测算,因此,税收立法成本还部分地包含于税收征管费用中,一般也难以单独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