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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代理机构即税务师事务所,是指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中介组织,即经过国家税务总局确认批准的税务师事务所(中心),且在工商机关领取了营业执照的法人组织。
税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税务师合伙成立,也可以成立负有限责任的法人。设立税务师事务所应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5名以上经税务机关审定注册的税务师。设立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或国家税务总局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国家税务总局依据《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确认批准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中介组织。不允许自然人或注册税务师以个人名义承接税务代理业务。
税务代理机构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1、股份制公司的条件
(一)有3名以上符合发起人条件的发起人;
(二)有10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其中有5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
(三)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五)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2、税务师事务所的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
(二)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
(三)为事务所的出资人;
(四)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
(六)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3、税务师 事务所的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
(二)在事务所执业,并且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工作;
(三)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4、合伙制应具备的条件
(一)有两名以上符合合夥人条件,并依法承担无限责任的合夥人; (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3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四)经营资金为10万元以上; (五)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合夥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 (三)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 (四)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 (六)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1)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机构、业务场所;
(2)税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的姓名、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
(3)税务师事务所的从业人员情况、税务师的姓名、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
(5)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经批准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应当将其批准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国家税务总局发现批准不当的,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通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查。税务代理机构对其所属的税务师按照规定实施的代理行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