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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生产联合体,亦称“科学生产联合公司”。它是由有关科研机构和生产单位相结合实行企业化经营的一种组织形式。科研生产联合体不同于其他类型的经济联合,它不仅拥有一定数量的生产单位,而且还有科研、设计、咨询、教育等单位参加,并且以科技力量较强的科研机构或大专院校为核心;科研生产联合体与一般科技协作也不同,它不仅具有参加单位共同协作的项目,而且还有联合的章程、相应的管理组织形式、共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分配形式。科研生产联合体把科研单位与生产单位直接挂起钩来,其实质就是科学与生产一体化。[1]
科研生产联合体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特别是科技革命的兴起而出现。科学从生产中产生并分离出来,独立成为人类活动的一个特殊领域,是十八世纪末大工业产生时的事情。科学与生产劳动的分离,为科学的发展创造了条件。与此同时,科学与生产之间的关系,也越来越朝着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方向发展,导致科学与生产的融合。近代史上,人类已经经历了三次大的科技革命。每一次科技革命都使得科学与生产愈来愈靠拢。第一次科技革命时,大机器还只在部分加工工业部门应用,第二次科技革命时,机器技术和工艺应用到了工业的大多数部门,并开始向农业推广,在第三次科技革命中,大机器生产使国民经济所有部门都具有机器和工艺的流程体系,生产的一切领域都离不开科学的应用。当前,又一次新的科学技术革命正在蓬勃兴起,以整体交叉形式高度发展的当代科学技术已进人国家规模阶段。科技发展愈益呈现出综合性和加速性的趋势,“科学—技术—生产”的同步性和一体性愈益加强。科学和生产过去存在过的相对独立性正在消失,科学和生产原先脱离的现象迅速消除,使科学与生产的关系发生了根本性的交化。这种新变化不仅表现在科学的职能方面,也表现在时间方面。
在科技革命的推动下,科研与生产之间的这种新变化,使得科研机构与生产单位之间的界限逐渐融合,形成了:“科学—技术—!:l产”一体化体系。接着,组织形式也发生了相适应的变革,于是就出现了科研生产联合体。美国从六十年代开始试建,到一九七三年为止,已有八十四个科研生产联合体。近年来急剧增加,范围也不断扩大。如,马萨诸塞州联合体,拥有七百八十个工J一,一百所大学和二十个政府实验室,工作人员达五万人,每年完成研究总额达十亿美元以上。苏联六十年代后期开始,强调提高科研效率,加强科研与生产的结合,建立了一批科研生产联合体。美国、苏联等国家的科研生产联合体是在一定的地区内,由大学、科研机构和工业企业结合而成的。它把培养科技千部、进行科学研究,在工业上对科研成果进行检验和应用等方面统一起来,形成一个跨部门联合的企业化组织。对科学技术迸步及经济的增长产生了极共垂大的影响。当前,科研生产联合体己成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迅速发展的一体化的最佳形式。
我国的科学与生产的发展并不是与世隔绝的,它也是处在现代化科学技术进步的一长河之中,它也是要受到科学发展规律制约的。社会卞义的慕本经济规律也从客观上要求科学一,步生产的紧密结合,更快、更多、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产品。社会主义公有制按理应当更加适合于建立科研生产联合体。因为在公有制的条件下,科研单位和工业企业之间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它们在国家政策的指引下,可以遵循自愿互利的原则,厂`泛组织各种形式的联合体,不存在私有制的限制。并且整个社会的科研、生产活动是有tl·划地进行的。这些都为科学与生产融为一体开辟了崭新的道路。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许多省市相继建立了一批科研生产联合体,如上海、江苏、辽宁、安徽等。口前我国出现的这种科研生产联合体,是若干个经济实体和科研所、大专院校之间,在不变更隶属关系,不打破原建制情况下实行的一种松散的技术经济联合组织。与苏联、东欧以及美国近年出现的科研生产联合体不同,它不是自_卜而下组建的,也不是紧密的企业性联合体,参加单位并不丧失其法人资格。它们的组成情况是:围绕一个行业某一方面的生产技术问题或一项重大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而组织的联合,围绕一个专业化产品的技术问题或一种自然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而组织的联合;国绕一个行业科学技术的全面开发而组织的联合。前两种联合的程度较低,往往随着目标的实现而解体或转向新的联合。第三种联合程度较高。这种联合一般在专业性较强、利,研力量较齐备的部门或行业。
科研生产联合体尽管其联合的紧密程度不同,但都是以技术和经济为纽带而联结起来的。对于促进科研、中试、生产一体化,加速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进程,推动政府职能转变,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1.推动了政府的职能转变。跨地区、跨行业科研生产联合体的出现,冲破了长期形成的条块分割和隶属关系的束缚,它不仅有利于企业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的调整,而且也有利于企业技术进步及政府对企业的宏观管理。在推进科研生产联合体发展的过程中,各级政府和部门应顺应改革形势发展的需要,不断改变计划管理模式,排除条块行政干预,尤其是计划、财政体制的束缚。主要应抓好三件事:一是协调和解决联合中出现的各种矛盾,为发展跨行业、跨地区的科研生产联合体组建科技企业集团扫除障碍;二是制定促进科研生产联合体发展的鼓励政策,引导企业朝着有利于调整组织结构、产品结构和提高经济效益的科研与生产联合的方向发展;三是及时总结和推广发展科研与生产联合的经验,为组建以研究开发为先导的企业集团的科研机构和企业“穿针”,“引线”、“当红娘”。
2.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育。旧体制造成的部门分割、地区封锁的现象,有碍于企业间的竞争和联合,在某种程度上起到了保护落后的作用。科研生产联合体的产生和发展.冲破了人为设置的障碍,使参加联合的成员单位实现了扬长避短、优势互补、协作攻关,以整体优势和较强的实力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
3.加速了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科技成果在向生产力的转化过程中,组织中问试验和二次开发,是完善科技成果的关键。多年来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苦于中试条件差、资金短缺,致使不少成果迟迟不能转化为生产力。科研与生产的联合,使企业得以解决缺技术、缺人才及开发能力不足等问题,为科技成果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中试场所、工艺人员和资金,使科技成果的转化速度加快。同时,科研单位、高等院校也从生产中找到了亟待解决的研究开发课题。
4.实现了科研、设计、中试、生产一体化。多数科研生产联合体,是以产品为龙头联合起来的,按分工协作的原则,对研究、设计、中试和生产进行统一组织,形成了优势互补。大连纺织印染科研生产联合体,就是以主导产品为龙头,实现了从信息收集、样品分析、原料合成、纺织化工助剂研制生产到抽丝纺纱、织布、染整的全过程的科研、设计、中试、生产配套一条龙。
科研生产联合体是经济体制改革和科技体制改革逐步深化的产物,它对推动经济和科技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为推动科研生产联合体的发展,促使其逐步向以研究开发为先导的企业集团过渡,必须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加强政府的宏观管理和服务,为科研生产联合体的巩固、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1.把组建以研究开发为先导的企业集团,作为推进科研生产联合体发展的主攻方向。当前,大中型企业正面临着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的严峻考验。随着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其追求技术进步和组建企业集团的欲望日益强烈,因势利导地推进科研生产联合体向以研究开发为先导的企业集团或高新技术企业集团发展,无疑是十分必要的、适时的。以研究开发为先导的企业集团或高新技术企业集团,无论在组织形式上,还是在发挥科研与生产的群体优势上,都要比科研生产联合体优越得多。
从生产技术组织上看,集团的主体企业,可充分发挥技术开发的优势,不断开发新产品,攻克关键零部件的制造技术,保证总装质量;承担配套的企业,可为主体企业专攻系列产品中的主导产品及部件;协作厂则为主体企业提供零部件,从而使生产技术组织形成一条有机结合的生产配套协作链。
从技术与产品开发方面看,集团内的科研机构,可集中大批高技术人才,开发研制高新技术和产品,既可为企业集团提供更新换代的产品,又能提供较为远期的战略性储备技术和产品。同时,还可组织成员单位的技术力量,搞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采用,降低能源和原材料的捎耗,使企业集团内又形成了一条科研、技术、工艺相互配套的协作链。
上述两个协作链的交融配合,使集团内企业的技术实现梯度转移,即水平高的企业的技术逐步向水平低的企业转移,从而释放出蕴含在各企业内的技术资源和潜在势能,形成企业集团的整体规模优势。
企业集团优于科研生产联合体的另一方面是,技术的凝聚优势和集团的综合优势相结合,有利于改变企业和科研机构“大而全、“小而全”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促进生产要素的重组和专业化协作。科技超前优势和集团管理优势相结合,有利于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和向高层次发展。
综上所述,以研究与开发为先导的企业集团在多方面都优于科研生产联合体。因此,推进科研生产联合体向以研究与开发为先导的企业集团发展,是当前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
2.为科研生产联合体向企业集团发展创造宽松的外部条件。制定相应政策,支持和引导科研生产联合体逐步向企业集团发展,已成为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目前,应着重从八方面制定相关政策。
(1)组织、引导具有一定规模和经济效益好的科研生产联合体向企业集团发展,参加企业集团的成员单位不受所有制限制。
(2)在保证集团成员单位独立核算的前提下,财政上由集团向政府统负盈亏。
(3)鼓励集团发展外向型经济,可授予外贸经营权,推动集团进入国际市场。
(4)扩大集团的技术引进、利用外资权,鼓励他们到国外设立生产经营机构,以及在国外投资、参股、办厂和成立跨国公司等。
(5)简化集团成员单位的领导、经营人员和科技人员的出国手续,可实行一次审批三年有效的办法。
(6)制定企业集团技术进步的相关政策。为增加科技投入,允许将其留利部分资金、新产品免税的资金、按政策提取部分的资金以及集团分成的部分资金作为科技发展基金;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允许集团通过银行向社会公开发行债券;鼓励集团实行股份制,并允许集团职工入股。
(7)对开发和生产以高新技术产品为主的企业集团,允许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8)尽快制定企业集团法,进一步明确集团的性质与地位、政府与集团的关系,使企业集团的行为进一步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