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承运人(Private Carri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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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承运人是“公共承运人”(Common Carrier)的对称,这是英美普通法中的用语,航运业中用来指那些服务对象非大众化,而是通过与特定人单独洽谈后签订运输合同,承运特定物品的自然人和法人。
英国采用《海牙/维斯比公约》的规定,对于承运人仅有缔约承运人的立法规定,并无实际承运人的说法。在实践中,作为英美法系国家,英国将承运人分为“公共承运人” 与“私人承运人”。由于私人运输不涉及公众,因此当事人享有更为广泛的自治的权利,往往以任意性法律予以调整。
私人承运人与公共承运人有以下几点区别:
1.公共承运人是指向公众提供运输服务且运输航线、班次、运费都固定公布的运输者,一般指班轮公司,签发班轮提单;而私人承运人一般为租船运输的承运人,签发租约提单。
2.班轮提单下承运人较为固定,如果是班轮公司自己的船舶,则为船东;如果是光租,则为光船租船人,即受益船东;而在租船运输下,租约提单的承运人识别一般依据提单正面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