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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基金支付是指按照社会保障法律规定的条件、标准和方式,由社会保障实施机构将资金支付给社会成员,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要。社会保障基金的支付是社会保障功能得以实现的关键性环节。从立法上看,社会保障基金支付法律制度的内容一般包括支付项目、支付条件、支付形式等几部分。
社会保障基金的支付项目就是社会保障基金的最终使用范围,它一般分为两大类:社会保障待遇支出和社会保障管理支出。
1.社会保障待遇支出
社会保障待遇支出是社会保障基金的最主要支付部分,也是其法定的职责。社会保障待遇支出按照社会保障体系的项目来设置,主要包括社会保险金的支付、社会福利待遇支付、社会救助项目支付等,其中最核心的是社会保险金的支付。
2.社会保障管理支出
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需要必要的管理资金的投入,这部分管理费有时会从保障基金中扣除,其内容主要包括内部管理服务费用、银行业务服务费用、投资费用等。但过多的社会保障管理费的支出会影响基金对国民的保障能力,所以在提倡事资分开的今天,有将社会保障管理费与社会保障基金分开的做法,如1999年《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费用由国家统一拨付,不得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
社会保障基金的支付条件,是指社会成员获得社会保障待遇的资格。每一种保障项目的待遇给付标准都不一致,只有满足了法律所规定的给付资格才有可能享受到保障待遇。例如,鉴于保障对象的不同,养老、医疗、失业等各个保障项目的支付条件一般都与被保障者的收入状况、年龄、被保障者投保年限、工资年限等密切相关。
社会保障基金的支付标准是指社会保障待遇和社会保障管理费用的支付水平。它既关系到社会保障对象的生活水平,又关系到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因而社会保障基金支付标准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环节。通常情况下,社会保障待遇的支付标准,主要取决于一定时期的经济发展状态,同时还要考虑社会成员基本生活保障的需用,并随物价的上涨而适当调整,不应过高或过低,以使社会保障既发挥其功能,又不致产生弊端。社会保障管理费用一般按实际支出的数额支付。社会保障体系庞大,社会保障项目众多,所要保障的需求层次不同,因而,其支付标准也就不一样,支付标准确定的方法也有区别。综观各国社会保障待遇的支付标准,虽然不尽相同,但归纳起来主要为以下两种:
一是工资比例制。工资比例制又称工资相关制。其保障金支付标准是以被保障对象在停止工作前一段时期内的平均工资收入或某一时点上的绝对工资收入为基数,根据被保障对象资格条件的不同,乘以一定的百分比而确定的。
二是均一制。均一制又称绝对金额制。其保障金支付标准不以被保障对象停止工作前的工作收入为计算基数,而是规定某些统一的资格条件,如就业年限、缴费年限等,凡符合规定条件者,按同一绝对额标准支付社会保障金。
社会保障基金支付形式是指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在支付社会保障基金时所采取的具体方式或方法。它通常有两种基本形式。
(一)现金形式
现金形式是指政府直接为社会成员提供现金的一种社会保障基金支付形式。它是社会保障基金支付的主要形式。其中社会保险基金完全采用现金形式支付,社会救助基金、社会福利基金、优抚安置基金等支付的一部分乃至大部分往往也采用现金形式支付。现金形式支付较为简单便捷,但现金的购买力容易受到物价波动和通货膨胀的影响,所以需要经常性的调整,保持它的“含金量”。
(二)实物形式
实物形式是指政府直接为保障对象提供特定物品或服务的一种社会保障基金支付形式。社会福利基金、社会救助基金、社会优抚基金等项目中通常不同程度的采用实物支付形式。实物支付形式在社会保障制度的早期非常普遍,只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地位才慢慢地有所下降。实物支付形式实施起来较现金支付形式而言,较为麻烦,但也有其优越性,它能比较快捷地解决受保者的生活保障问题,如在灾害救助、贫困救助中发放救灾、济贫物资等,同时它还能有效地避免社会保障领域的道德风险问题,所以在今天仍然广泛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