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Maternity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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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在职业妇女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其宗旨在于通过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维持、恢复和增进生育妇女身体健康,并使婴儿得到精心的照顾和哺育。
生育保险提供的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通常由现金补助和实物供给两部分组成。现金补助主要是指及时给予生育妇女的生育津贴。有些国家还包括一次性现金补助或家庭津贴。实物供给主要是指提供必要的医疗保健、医疗服务以及孕妇、婴儿需要的生活用品等。提供的范围、条件和标准主要根据本国的经济状况确定。
我国在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这五大社会保险中,生育保险覆盖面最小,只占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数的60%,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居民在内)的1/3。而且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没有资格缴纳,因此其他非正规就业人群很难享受到生育保险。
《中国社会保险发展年度报告2014》显示,参保人员企业单位占总参保人数的79.4%,机关事业单位占参保人数的16.9%,灵活就业人员占3.7%。
生育保险地方碎片化情况也较为严重。在2015年之前,生育保险没有实行全国统一的费率。2014年全国平均费率0.71%。2015年国务院要求各地统一下调为0.5%。
根据现行社保费率,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率为6%,个人为2%,生育险单位缴费率为0.5%,合并实施之后两项社会保险的总费率8.5%。[1]
1、生育保险的对象一般只包括女工,因为生育对女工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和身体健康损失,所以直接补偿者是女工本人。一些企业也有对男职工给予一定的待遇。但这些待遇属于企业行为,国家立法中没有规定。
2、生育保险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补偿女工在生育期间的收入损失,也有着重要的社会意义,对妇女和儿童的身体健康有双重维护作用。
3、生育保险以执行国家生育政策为基本条件。
1、生育保险的给付条件
生育保险是有条件支付的,各国规定的条件不一致,主要包括:
1)受保人不再从事任何由报酬的工作,雇主不再支付受保人全部或部分工资。
2)缴纳的保险金必须达到一定的期限和数额。
3)受保人必须达到一定的工作期限。
2、生育保险的给付标准
1)产假。正常产假为90天,分为产前假和产后假两个部分。产前假为15天,产后假为7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流产假以四个月划界,不满四个月的,给予15~30天的产假;满四个月以上的,休息42天。
2)生育津贴。产假期间,国家对女工怀孕期间实行收入保障制度,立法规定,女工在怀孕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此外,国家规定的物价补贴照发。
3)劳动和健康保护。主要措施有:不得在女工怀孕期间安排从事强度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也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岗位劳动的女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工作;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工,不得安排夜班工作,并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允许女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检查时间按出勤对待,并相应的减少生产定额。
4)哺乳期待遇。在婴儿不满一岁时,女工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有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每多一个婴儿,增加30分钟,哺乳往返时间算劳动时间。在哺乳期间,不得安排从事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劳动时间,一般不安排夜班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