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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的客体是指社会保险关系主体实现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的行为或过程。具体包括:参保缴费;社会保险关系的建立、存续、转移、中断和终止;社会保险权益的记录、计算和公示、查询;社会保险待遇的支付及提供相关服务。
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明显的行政性、强制性、社会福利性。其具体表现:
一是对社会保险的种类是政府特定的,各种社会保险类别当事人不能自由约定,这是社会保险客体的行政属性。
二是社会保险客体表现的行为是特定的,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不得自行其是,这是社会保险客体的强制性。
三是社会保险具有社会福利性。1995年劳动部发布《关于贯彻<国务院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第3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负担。
四是社会保险费由政府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社会保险的客体享有绝对的支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