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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主体,又称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社会保险法的当事人,是指参加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享有社会保险权利,并承担社会保险义务的参加者。其具体涵义包括两方面:第一,社会保险主体,即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所谓社会保险法律关系,就是依据社会保险法规定,以社会保险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第二,社会保险的主体,享有社会保险权利,并承担社会义务。就一般而言,在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但在社会保险中,权利与义务并非绝对一致。
社会保险的主体,主要包括以工资维生的劳动者、企事业单位和社会保险行政管理机关。各主体权利、义务并不对等。并须明确,劳动者是社会保险的保护对象,是社会保险法的主要主体,既享有权利,又负有义务,企事业单位和国家社会保险行政管理机关为义务主体,负有缴纳保敞费和保护劳动者的义务,且社会保险行政管理机关负管理社会保险的权利和义务。
社会保险行政管理机关作为社会保险的主体,负有重要义务。该机关作为社会保险的主管机关,负有行政管理的职责。第一,负有立法决策、规划拟定、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的义务,以保护劳动者享有的社会保险权利。社会保险社会化的特征,决定了社会保险行政管理机关实施社会保险的义务。同时.社会保险对国家和社会的重要性,也决定了实施社会保险和保护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利,是该机关的权利。第二,该机关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投资运用和分配;第三.该机关负有宣传社会保险和为社会保险服务的义务和权利;第四,该机关负有对违反社会保险法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利;第五,该机关代表国家给予财政补贴的义务。加强社会保险的管理,是我国有待加强的一面。
劳动者是社会保险的对象,也是主要的权利主体。根据社会保险的精神,一切劳动者都是社会保险的主体,既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也包括农村劳动者、个体劳动者和三资、私营企业的劳动者。而且,劳动者所享有的社会保险待遇,不因所有制而有别。这有利于统一的劳务市场的形成。
(1)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权利。在劳动者失去劳动能力或丧失劳动机会,没有生活来源时,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金给付的请求权,以维持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水平。
(2)劳动者也负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体现了保险权利与义务的统一。这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意识。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并不是绝对的。如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就无须劳动者个人缴纳保险费,而由企事业单位缴纳保险费。对于那些确实无力缴纳保险费者,在其发生生活困难时,社会仍有义务给予补助,以帮助其维持基本生活水平。
企事业单位作为社会保险的主体,主要是义务主体,既负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以保护劳动者社会保险权利的实现。同时.企事业单位负有提供与劳动者保险相关材料的义务,以正确实施保险。通过履行此项义务,企事业单位就可获得因此而得的利益,以提高劳动者工作热情,为企业创造财富。
在社会保险中,劳动者主要为权利主体,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行政管理机关和企事业单位l要承担义务,是社会保险的义务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