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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格纳的税收原则是阿道夫·瓦格纳基于他的财政经济思想,在总结吸取前人的理论基础上,提出了有关财政政策原则、国民经济原则、社会公正原则和税务行政原则四项税收原则。
瓦格纳的税收原则归纳为四大项九小点(亦称“四项九端原则”):
财政政策原则 即财政收入原则。财政政策原则可具体分解为充分原则和弹性原则两个方面来理解。瓦格纳认为,税收的主要目的是为以政府为代表的国家筹集经费,因此,必须有充分的税收收入来保证这些支出的需要,这就是充分原则;同时,如果政府的支出需要增加(各种原因)或者政府除赋税以为的收入减少时,赋税应能依据法律或自然增加,即要有一定的弹性,以适应政府的收支变化,这就是弹性原则。这条原则要求在税收制度设计时,必须体现出来。
国民经济原则即是国家征税应该考虑对国民经济的影响,应尽可能有利于资本的形成,培养税源,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为此,他提出了税源选择与税种选择两项原则。税源选择原则,就是选择有利于保护税本的税源,以发展经济。一般来说可以作为税源的有所得、资本和财产三种。从整个经济方面考虑,选择所得作为税源最好,如若以资本和财产作为税源,将损害税本。但又不能以所得作为唯一的税源,如果出于国家的经济、财政或社会的政策需要,也可以适当地选择某些资本或财产作为税源。税种选择原则,就是税种的选择主要考虑税收的最终负担问题。因为他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分配和税收负担是否公平。瓦格纳认为,税法预先规定税收的负担者,事实上是不可能的,因为在经济交易中将发生税负转嫁的情况。所以必须充分考虑到税收的转嫁变化规律,最好选择难以转嫁或转嫁方向明确的税种。但也不排除在必要时,对转嫁方向不明确的税种,也可适当地采用,以实现税负的公平。
(3)税收公平原则,其下又具体分为税收普遍原则和税收平等原则;
社会公平原则指税收负担分配于纳税人时,应遵循普遍和平等的原则。具体内容包括:(1)普遍征税。瓦格纳认为,社会上的人都必须纳税(都有纳税义务),不能因为身份不同,地位特殊而例外。(2)税负平等。瓦格纳认为,税收的负担应力求公平合理。所谓平等,并非指每个人应缴纳一样多的税,而是应该按照各个人的能力大小来缴税,并实行累进税制,做到收入多的多缴税,收入少的少缴税,对处于最低收入以下的免税,这样才符合社会正义,亦即公平原则。瓦格纳是从社会政策的观点来研究税收的,他的社会政策的核心是利用税收来调节各阶级、阶层的关系,缓和阶级矛盾。税收的社会正义原则理论意义在于矫正私有制下的财富分配不公的现象。对以后的公平税负的理论和所得税制度的发展,曾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4)税务行政原则,其下又具体分为税收确实原则、税收便利原则和最少征收费用原则。
税务行政原则 在税收制度设计时,有关税务行政方面应体现的原则。这其中包括确定、便利和最少征收费用原则。实际上是瓦格纳将亚当·斯密的四原则中的三条归纳为税务行政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