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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征税是指征税遍及税收管辖权范围内所有法人和自然人,所有的有纳税能力的人只要发生了纳税义务,都必须毫无例外的依法纳税。
所谓的普遍征税原则也称税收普遍原则,它是税收原则之一。税收普遍原则首先是作为公平原则的一个方面被西方经济学家所提出来的。它的中心思想是取消某个阶级或阶层免税的特权,对公私经济一视同仁,对一切个人和企业无论是来自国内还是国外的收入都应征税。
普遍征税原则要求在纳税义务方面没有特权阶层,对所有人一视同仁征税,排除各类区别对待措施,只以是否发生纳税义务作为判定是否交税的标准。但是普遍征税的原则也非绝对,国家出于政治、经济、国际交往等等方面的考虑,也会给予某些特殊的纳税人以减免税照顾,这只是对普遍征税原则的灵活运用,例如对外交使节的税收豁免待遇就是出于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需要。
普遍征税原则是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时新兴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贵族斗争中所提出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口号的经济上的要求。在实际经济生活中,普遍征税,公平负担的原则是很难实现的。但普遍征税的财政意义在于,它对指导税收工作,开辟税源,保证税收收入有广泛的和可靠的基础,即应是税收的一个重要原则。特别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产力的进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普遍征税原则的意义就更为明显。如对一切有经营收入的单位和个人要征收流转税,对有农牧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要征收农业税或牧业税,对有利润的单位和个人要征收收益所得税等等,即凡有纳税能力的人都应当依法纳税。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普遍征税原则,既是税收财政原则,也体现了税收的公平原则的要求,还间接地体现了税收经济原则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