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税收行政原则是税收原则之一,指以税法简明易懂、征纳简便易行、征收费用最少、便于税务机关提高行政效率为目标的税收制度准则。按照此原则建立税制,可以使纳税人了解应承担的纳税义务,也可使征纳双方减少税务开支。
18世纪70年代英国古典经济学派创始人亚当·斯密提出“最少征收费用原则”,指出:一切赋税的征收,须设法使人民所付出的尽可能等于国家所收入的。如人民所付出的高于国家所收入的,就会产生各种弊端。19世纪后半叶,德国社会政策学派代表人物阿道夫·瓦格纳在其“税务行政原则”中进一步指出课税的明确性、便利性和最小课税费用等基本内容。从课税技术角度把这个原则解释得更加明确。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来,各国普遍认为科学的税务管理应当符合简化的原则。
税务行政原则的内容主要有:
(1)简化税制。即对同一征税对象不宜重复设置税种;筹集收入应当依靠一些主要的和税基宽广的税种;过于零星分散的税源, 不宜由中央政府设置税种;税法要保持前后一致,并具有较高的透明度。
(2)节省费用,降低税收成本。税收成本不仅指税务机构的人员和设备费用,还包括纳税人为履行纳税义务而付出的一切费用,以及因征税不当而扭曲资源有效配置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3)强化税务审计,进行科学管理。税务审计的重点应放在可能发生大量逃税的企业以及具有代表性的纳税人方面。
(4)制定合理的税收管理体制,使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得其所”,以有助于管理分工和提高效率。
(5)尽可能使用现代化的征管手段。
中国税务部门贯彻税务行政原则采取的主要措施是:
(1)通过深化税制改革,对同一征税对象设置的不同税种进行归并和统一;
(2)普遍推行纳税人主动申报缴税制度,对有条件的税种和企业单位尽量推广代扣代缴制度;
(3)逐步建立现代化的信息管理系统,尽可能使用现代化交通工具以提高征管效率;
(4)强化税务检查和税务审计工作,不断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水平,并对企事业单位办税人员普遍开展纳税技术培训;
(5)建立健全税收法制,强化税收立法工作,加强以法治税。对偷税行为加重处罚;对守法纳税人保护其合法利益。